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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新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自105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因應產業生產設備提升、新型態產業崛起及發展、加速機器設備更新、自動化及現代化,財政部於今(106)年2月3日修正發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以下簡稱新表)營利事業可於今年5月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  
  

該所進一步說明,有關新表實施日期,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建造者,適用新表規定。至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建造之固定資產,原表之耐用年數尚未屆滿,而新表耐用年數較短者,可依新表說明五之換算公式,換算修正後之未使用年數。此外,依所得稅法第51條第3項規定,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不得短於該表規定之最短年限。營利事業如欲查詢新表規定,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點選「賦稅法規服務\法律與法規命令全文檢索\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法規\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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