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為簡化申請轉帳退稅手續,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中已增列「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營利事業於第14頁,機關團體於第6頁),供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新申請或變更存款帳號直接劃撥轉帳退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由於已取消免予退稅的最低限額規定,即不論金額大小一律主動退還,為避免支票退稅案件造成納稅人諸多不便,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可利用金融機構(包含銀行、合作社、農會及郵局)開立之支票存款、活期(儲)存款、存簿儲金及劃撥儲金等帳戶,擇一辦理直接劃撥退稅。
該所籲請尚未向國稅局申請轉帳退稅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不論申報結果為繳稅或不退不繳,仍請於結算申報書內,填寫直撥退稅同意書,以便嗣後核有應退還之稅款時,即可於退稅當日直接撥入帳戶,以節省往返提兌支票的時間,也不必為支票過期或遺失而擔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