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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節省稅捐不求人-及時辦理省稅又方便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稅率為累進稅率,稅率從千分之10最高可累進至千分之55,但為發展經濟、增進社會福利及合理之自用住宅用地等因素,訂有可適用特別優惠稅率及各種稅地減免土地之規定,例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可適用千分之2稅率計徵,土地所有權人如有可適用特別優惠稅率及各種稅地減免之土地,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也就是9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即可於本年度(105年)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必須自明年度才能開始適用。至於前經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或減免原因、事實未消滅者,不必再提出申請。

該處特別籲請符合申請資格之土地所有權人,注意申請期限,以免喪失權益,另地價稅網路申報已上路,請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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