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以移轉時,確實作農業使用為要件,倘於移轉時,未符合規定,縱於嗣後補辦容許而作農業使用,亦僅得就其於補辦容許作農業使用後之移轉時,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於拍定當時經審查不符合農業使用規定,縱當事人於拍定後補辦容許使用,其於拍定移轉時仍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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