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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公共設施保留地依使用情形課徵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在都市計畫地區內,為因應將來人口增加,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預為指定的公共設施用地,也就是說因都市計畫而被劃為公共設施的用地,包括:道路、公園、綠地、停車場所、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機關用地及公用事業用地等等。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或收購的保留期間,土地的使用已被限制,所以稅法明定在保留期間仍作建築使用者,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6,比一般土地適用基本稅率千分之10為低;如果作為自用住宅用地則適用千分之2稅率;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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