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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車輛報廢務必至監理機關辦理牌照報廢手續以確保自身權益!

  常常有民眾在接獲稅捐稽徵處牌照稅違章裁處書,才疑問車輛已經交由車廠回收,為什麼會接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甚至被裁處罰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因老舊或不堪使用,委託合格廠商回收車體後,車主仍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將2面車牌繳回監理站,並辦妥報廢手續,則使用牌照稅課徵至報廢前1日。

  稅捐處特別提醒,民眾若有車輛因老舊或不堪使用,記得要向監理單位辦妥相關車籍報廢手續,以避免遭人將該車牌移掛他車使用,因移掛車牌如經查獲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十五萬元),影響權益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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