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政策宣導】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自用小貨車,可適用使用牌照稅免稅規定

  近日有民眾臨櫃詢問,供無駕駛執照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自用小貨車,可否適用牌照稅免稅規定?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10411日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為:「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所以自用小貨車如符合該規定,且有供無駕駛執照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事實,即可依相關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閱讀 456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