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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非健保給付收據,如假牙裝置費、醫療美容費等要課印花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醫療院所開立的假牙裝置費、植假牙費、住院伙食費、醫療美容等費用,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的銀錢收據,應按金額4‰稅率貼用印花稅票,並依法銷花,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一經查獲除了需要補貼印花稅票外,還要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醫院診所開立給健保對象的收據,如醫療行為屬於健保給付範圍者,免課印花稅。然而,一般常見的醫療服務或設備費用,例如住院伙食費、裝置假牙、植牙費、齒列矯正、眼科雷射開刀或醫學美容等收據,不在健保給付範圍內,應該適用於現行的印花稅法,貼用印花稅票。

依印花稅法規定只要有現金收入的銀錢收據,每張應按收入金額的4‰,由立據人(醫療院所)貼印花稅票,每250元應貼1元印花,不足250元者免繳。如果相關的應稅憑證很多,可申請印花稅彙總繳納,加蓋彙總繳納戳記,並於每單月15日前計算稅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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