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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禁止處分登記不因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而得以塗銷。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為了保全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後,復經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者,原禁止處分登記,仍不予塗銷。

稅務局貼心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不服,依法提起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如獲「撤銷原處分」訴願決定或訴訟判決,其所撤銷的「原處分」係為撤銷「復查決定之處分」,稅捐稽徵機關需重新再作一個復查決定,而原核定之處分仍然存在,限制納稅義務人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原因並未消滅,原禁止處分登記自不應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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