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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遇天災事變或低收入戶 可延期或分期繳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及不可抗力事由、或屬低收入戶族群,無法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可在稅捐繳納期間內,敘明理由並檢附稅捐繳納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係指震災、風災、水災…或其他不可預見,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經濟弱勢者是指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低收入戶。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又為節省稽徵成本及配合實務作業,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所定免徵限額(以地價稅為例,目前為新臺幣【下同】300元)。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標準如下:

一、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一)稅捐未達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二)稅捐在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三)稅捐在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四)稅捐在500萬元以上,未達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五)稅捐在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二、為經濟弱勢者:(一)稅捐未達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二)稅捐在3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三)稅捐在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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