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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今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可以查詢103年度所得資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政府節能減紙政策,財政部自103年起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但所得人為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憑單填發單位仍應規定填發憑單,財政部為進一步擴大憑單免填發之適用範圍,爰於今(104)年試辦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得以電子憑證線上查詢103年度所得資料作業。

該局說明,財政部於104年3月17日訂定「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一百零三年度所得資料試辦作業要點」規定,試辦作業期間自104年4月28日至6月1日止;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為憑單填發單位於104年2月2日前已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3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該局進一步指出,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試辦期間得以下列方式查詢所得資料:
一、自行查詢: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且留有統一編號資訊者,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查詢。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104年4月1日至6月1日得以其合於前揭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由「代理人」以其合於前揭規定之憑證,於本試辦作業期間,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該局特別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之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相關所得應依稅法規定自行減除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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