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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使用牌照稅公同共有人之稅單送達方式!

使用牌照稅公同共有人之稅單送達方式!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時,稅捐稽徵機關除於繳納期間開始日前對公同共有人中一人寄發繳款書及核定稅額通知書外,也會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予其他公同共有人。倘公同共有人有所不明者,並辦理公示;公告除黏貼於公佈欄外亦刊登於網站公告周知。核定稅額通知書上載明繳款書的送達收受人及繳納期間,任一公同共有人得於繳納期限內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

稅務局特別呼籲:繳款書合法送達後,如逾期未繳納稅款,將被加徵滯納金,而且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者,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最嚴重的是,如沒有繳稅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包括路邊停車)被警方或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繳稅款外,尚需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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