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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欠稅即使超過5年,仍可繼續執行不得註銷,民眾勿心存僥倖唷。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因此,稅捐稽徵機關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將欠稅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就不受5年徵收期間的限制,即使欠稅已超過5年,仍可繼續執行不得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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