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臺居留日數之計算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
該局以甲君為例,114年1月10入境,同年3月20日出境,合計在臺居留日數為69天(始日不計末日計),另同年5月1日再入境,於同年6月30日出境,合計在臺居留日數為60天(始日不計末日計),同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2次,累積計算在臺居留日數為12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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