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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申報綜合所得稅扶養子女的特別扣除額報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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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輕養育子女家庭的經濟負擔,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民國108 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可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則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有申報扶養6歲以下之子女,第1名子女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額為225千元;另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就讀國內、國外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5千元為限,不足25千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育有3名子女,分別是1(114年度出生)5歲及19(就讀大學114年度繳納學費3萬元),甲君今年(115)5月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申報扣除1歲及5歲等2名子女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計375千元(15萬元+225千元)及就讀大學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千元。綜前,甲君幼兒學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共可扣除40萬元(375千元+25千元)。上開2項特別扣除額,並無排富規定,全體國民均適用,適度減輕所有養育子女家庭之經濟負擔。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透過網路申報系統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系統會自動計算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系統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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