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最近接到民眾甲君來電詢問,其於104年底以2,700萬元買入某建案預售屋,105年因急需資金週轉,欲以2,500萬元出售該預售屋,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損失?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又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1點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依甲君來電所詢,其以2,700萬元買入某建案預售屋,嗣後如以2,500萬元賣出,即有財產交易損失200萬元。甲君於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扣除該財產交易損失200萬元,惟不得超過申報105年度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若甲君105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106、107及108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轉讓預售屋並取得預售屋買賣價差時,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