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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重複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國稅局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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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晚輩間常為了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的免稅額產生紛爭。針對民眾無法協調由誰列報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的爭議案件,國稅局依照財政部114年4月23日訂定的認定原則辦理。

該局說明,同一課稅年度有2名以上納稅義務人重複申報扶養同一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時,按前揭認定原則所列順序認列免稅額:

一、由受扶養人自行指定

若被扶養的長輩(直系尊親屬)本人能出具書面聲明,指定由某一位晚輩(直系卑親屬)列報,國稅局將優先採納。

二、按申報扶養人協議決定

若長輩未出具書面聲明,則由晚輩協議由其中一人申報扶養。

三、由監護人列報

若長輩受法院監護宣告,則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

四、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者列報

綜合考量實際扶養情形,例如與受扶養者親等關係、實際同居天數、負責日常生活起居、扶養費、保險費、醫療費、看護費用或長期照護等參考依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及乙君兄弟2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都列報扶養逾70歲的母親丙君,由於甲君及乙君無法達成協議,經母親丙君出具書面聲明,指定由甲君申報扶養,該局依照丙君意願,核認由甲君列報丙君的免稅額。

該局提醒,不論直系尊親屬是由晚輩共同或輪流扶養,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前,建議家屬間事先協調,必要時請受扶養者出具書面聲明,由其指定之人申報扶養,避免重複申報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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