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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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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由原訂11451日至531日(遇假日順延至62日),展延為51日至630日,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已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提供下載,為避免申報人潮擁擠,請納稅義務人儘量利用網路傳輸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除屬會計項目特殊行業(如金融業及保險業)不適用網路及媒體方式申報;逾期申報案件及首年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申報案件雖不適用網路申報,惟可採用媒體方式辦理結算申報外,其餘申報案件皆可採網路或媒體方式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採網路申報,有下列應注意事項: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已將資料建檔、審核、申報書列印及媒體申報檔審核作業(包含投資人明細媒申審核、股東股份轉讓媒申審核、設備或技術投抵媒申審核、公司員工或高階專業人員取得股票或執行認股權憑證選擇緩課媒申審核、以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緩課媒申審核、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媒申審核)整合為單一系統,使用網路申報更為便利。

二、採附件上傳方式遞送附件資料者,於附件資料第1次上傳時,須有網路申報上傳成功後配賦收件編號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如為會計師簽證案件,須同時有經會計師簽章之該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申報成功書表暨會計師簽證報告書,方可進行附件上傳;並請於上傳時仔細審視上傳檔案內容正確性,確認與附件類別相符及無漏頁缺頁等情形。

三、納稅義務人可於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其應自行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得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

四、納稅義務人亦可使用晶片金融卡繳稅、自動櫃員機繳稅、營利事業信用卡(企業卡)或其負責人信用卡繳稅(以一張信用卡為限),或利用工商憑證IC卡作身分認證後,以營利事業之活期存款帳戶完成網際網路轉帳繳稅。

 

該局提醒,為擴大網路報稅服務範圍,已將營利事業採特殊會計年度結算申報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暨其附屬作業組織申報案件納入網路申報作業範圍。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或委任之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儘早上網申請報稅密碼,以利透過網際網路自行或代為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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