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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依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將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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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自1101217日增訂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規定後,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決、清)算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如期申報之案件,查核結果係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不再寄發核定通知書,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1、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之營利事業。

 

2、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之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

 

3、當年度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告訊息/核定稅核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 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頁面(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13w8/query),輸入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收件編號、統一編號、所得年度等資料查詢。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可利用線上服務/線上申辦或電子稅務文件申請核定通知書。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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