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依各項支出的實際性質,正確區分為「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若帳列錯誤,經國稅局查核後,可能需要調整課稅所得額並補繳稅款。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0條前段規定,營利事業之支出,應依其性質列帳。例如,銷售及管理部門發生的支出,通常屬於營業費用;直接與商品製造有關的支出,則屬於營業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經營餐廳為業,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3億2,000萬元、營業成本1億6,000萬元,經該局查核後,將該公司原帳列為營業費用之廚房人員薪資暨相關退休金、加班費、伙食費、勞健保費、職工福利等支出計2,100萬元,依其性質轉正至營業成本,轉正後營業成本為1億8,100萬元(原申報營業成本1億6,000萬元+轉正2,100萬元);又因甲公司未依規定編製成本分析表,致成本依法核定為1億7,600萬元〔營業收入3億2,000萬元×(1-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45%)〕,調增課稅所得額500萬元(轉正後營業成本1億8,100萬元-核定營業成本1億7,600萬元),補徵稅額1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務必確認各項支出的性質及歸類是否正確,以免因帳列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