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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115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期將至,採一般暫繳方式者,無須將上年度分開計稅之房地合一稅納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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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即將於今(115)91日正式開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自114年度起,營利事業若選擇採用「一般暫繳」方式(即按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1/2計算暫繳稅額),其計算基礎不包括依房地合一稅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營利事業應特別留意,以免溢繳稅款,影響企業資金調度。

該局說明,過往有納稅義務人反映,部分營利事業因偶發性出售廠房、土地,導致結算申報時需繳納高額房地合一稅,進而拉高整體應納稅額。如在次年9月採一般方式辦理暫繳申報時,仍須以該總應納稅額的一半作為計算基礎,對營利事業造成沉重的短期資金週轉負擔。為此,財政部已於11473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404541300號令,放寬暫繳稅額計算,不需將上年度分開計稅的房地合一稅計入,讓營利事業暫繳金額能更貼近當年度的常態營運狀況。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今年5月辦理上(11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其中含1筆處分舊廠房依房地合一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300萬元。甲公司採用「一般暫繳」方式,今年9月辦理暫繳申報時,依新規定,可排除房地合一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300萬元,僅就剩餘應納稅額100萬元計算暫繳稅額50萬元(100萬元×1/2)。該局並以下表說明甲公司於新舊規定下,應納暫繳稅額之差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採上述「一般暫繳」方式計算,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或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者,僅需於930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稅款,免填具申報書辦理暫繳申報。然而,營利事業如選擇採「試算暫繳」方式(即以今年前6個月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前半年所得額者),其試算期間內如有交易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該房地交易所得仍應併入試算並計算暫繳稅額,不適用上述排除規定。

該局最後呼籲,11591日至930日為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營利事業請提早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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