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等名目開立之收據,及會員繳納之年費、入會費等款項,因具有特定用途或對價關係之支出,非屬捐贈性質,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係屬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項目之一,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其捐贈支出須具有無償捐贈之性質,並應檢具經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等證明文件。
中區國稅局舉例,該局於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申報捐贈扣除額104萬餘元,發現相關收據載有「晉主、晉金」等字眼,經向開立收據之寺廟查證,確認其用途係為永久安置祖先牌位且有對價,核與所得稅法規定捐贈意旨不符,爰以剔除該捐贈扣除額並核定補稅20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至,個人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正確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公司為感謝股東支持及提升出席率,於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紀念品,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公司購入1萬個環保杯,作為即將召開股東會之股東紀念品,雖然取得乙公司開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及進項稅額30萬元之三聯式進項統一發票,惟因該紀念品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在申報營業稅時,務必確認進項稅額是否可扣抵,倘有誤扣抵銷項稅額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詐騙手法層出不窮,近日有民眾反映收到偽裝成知名企業的電子郵件,企圖騙取信用卡資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若收到標題為「發票中獎通知」或「載具歸戶異常」等信件,請務必提高警覺,切勿輕易點擊連結或填寫個人資料,以免落入詐騙集團的「假中獎、真盜刷」陷阱。
該局表示,近期詐騙集團大量寄發偽裝成悠遊卡、Yahoo、momo、家樂福及中油等公司的電子郵件,誘騙民眾點擊進入偽冒的「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並依指示輸入信用卡等個人資料,以致被盜刷。為避免民眾受害,該局特別強調官方平台的正確電子信箱(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及官網網址(https://www.einvoice.nat.gov.tw),結尾皆為政府機關專用的「.gov.tw」。此外,官方平台絕對不會透過電子郵件或網頁連結要求民眾提供或輸入任何信用卡資訊。
該局呼籲,面對不明來源的信件與訊息,請民眾務必堅守「勿輕信、勿點擊、勿轉傳、勿填寫任何資料」的防線。如遇可疑訊息或網站,請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向平台客服專線(0800-521-988)進行查證,共同防堵詐騙事件,保護自身財產與資訊安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外僑個人綜所稅申報,依其稅務居民身分之不同─非居住者(居留天數<183天)及居住者(居留天數≧183天),而適用不同的申報作業,納稅者應予留意,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外籍人士來臺工作,在臺居留日數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當年度在臺居住天數達183天以上者,即符合居住者認定標準,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5月31日如為假日或休息日,延至次一工作日) 向稽徵機關申報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如於年度中離境,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規定課稅之所得額,除補徵稅款外,應處以所漏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提醒,外籍人士來臺工作者應審慎計算在臺居留天數,倘遇有稅捐爭議的溝通與協調、申訴與陳情或行政救濟諮詢等需協助事項,可以書面、傳真、電話(口頭)、電子郵件及網際網路等多元方式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如要瞭解更多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首頁熱門焦點「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https://www.ntbca.gov.tw)查詢。

甲115年2月20日死亡,生前於114年2月10日分別轉帳新臺幣(下同)20萬元贈與乙(甲之弟媳婦)及10萬元贈與丙(甲之朋友),已申報贈與稅,因合計贈與金額30萬元未達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而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該贈與財產是否需併入甲之遺產總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前揭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視為被繼承人遺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該受贈人對象,係指身分而言,不以受贈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否有實際繼承權為要件。乙為甲之弟媳,為民法第1138條至1140條規定繼承人之配偶,是甲贈與乙之20萬元,應併入甲之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至丙因非屬前揭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是甲贈與丙之10萬元免併入甲之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該局提醒,並非所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均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應視受贈人是否為被繼承人之特定親屬而定。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眾消費時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財政部陸續加碼增開雲端發票專屬獎項,讓使用雲端發票的中獎機會大幅增加,也提升民眾使用意願。
該局說明,目前政府提供多元化的載具,可分為共通性載具及非共通性載具。其中共通性載具是指可以在所有開立雲端發票店家使用的載具,例如手機條碼最為民眾廣泛使用;非共通性載具則包含營業人發行的會員載具、電子票證(悠遊卡、一卡通、iCash)、信用卡(含簽帳金融卡)、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等。民眾只要在消費時出示載具,即可將發票自動儲存雲端,不僅免整理紙本發票,也不怕遺失而措失中獎機會。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提升兌獎便利性,落實雲端發票從開立至兌獎全程無紙化,財政部已開發「統一發票兌獎APP」(下稱兌獎APP),民眾只要用手機下載兌獎APP,設定領獎帳戶,再將各式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會員載具需於開獎前完成歸戶),則所有載具儲存的雲端發票如有中獎,獎金將自動匯入設定的領獎帳戶,省心、省時又便利。
該局呼籲,養成「發票存載具」的好習慣,並使用兌獎APP兌獎,不僅讓統一發票兌獎流程更便利,也能享受數位生活帶來的輕鬆與安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常有民眾因年度總所得金額未達課稅標準,且無預扣稅款,便認為屬於「不補不退」而無需申報。然而,該局提醒,自107年度起,個人獲配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全戶股利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戶抵減限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所以若所得中包含「股利所得」,即使總額不高,透過申報程序反而可能領到退稅款。
該局指出,近日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其114年度總所得僅25萬元,遠低於課稅標準,是否可免辦理所得稅申報?經該局進一步了解,張先生的所得來源中包含部分股利所得,對於像張先生這樣所得總額較低的小資族,其「可抵減稅額」往往大於應納稅額,兩者間的差額即可申請退稅,在國稅局同仁輔導說明下,張先生順利完成報稅並領取這份意外的「退稅紅包」。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不會主動退稅,納稅義務人必須依法完成所得稅申報程序,經核定後才能退稅。因此,呼籲有股利所得的民眾,即便所得未達起徵點,也別讓自己的退稅權益「睡著了」。此外辦理申報時建議優先選擇「直撥(轉帳)退稅」,只需填妥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退稅款便會在退稅日直接匯入指定帳戶,不僅省時安全,更能免去往返金融機構提兌憑單的奔波。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財政部於今(28)日發布解釋令,自本(115)年1月30日起,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下稱身障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該住居所地址視為車籍地,得依使用牌照稅法(下稱本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及第2項有關車籍地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車輛之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說明,本年1月28日修正公布本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後段規定,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下稱車籍地身障車免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車籍地身障車免稅規定修正公布後,部分民眾反映,車輛車籍地原則應與車主戶籍地一致之車輛監理實務,影響申請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權益。經該部與交通部會商,考量依交通法令規定,車輛所有人除戶籍地址外,另基於生活需要,得以實際居住地另行申請登記「住居所地址」,倘身障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登記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應可判定其有共同生活並將其所有車輛供該身障者使用,尚符上述免稅規定立法意旨,該部爰發布解釋令,核釋該等車輛車主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以減輕照顧者租稅負擔,落實本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身障車免稅規定之法益。
財政部舉例說明,甲君為身障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平日由不同戶籍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乙君(子女),駕駛所有車輛(A車)接送甲,提供行的需求,公路監理資訊系統A車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甲戶籍地相同,則乙得依該部解釋令規定申請免徵A車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籲請符合上述解釋令規定車輛之車主,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外界瞭解,落實照顧身障者之政策意旨。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15)年5月1日起至同年6月1日止。財政部開放多元繳稅管道,讓納稅義務人不受時間與地點限制,隨時隨地輕鬆完成繳稅,享受服務不打烊的便利性。
臺北國稅局說明,為順應數位化潮流,今年財政部持續推廣使用行動支付及電子支付帳戶APP繳稅,參與服務的APP已多達31款(詳如附件)。熟悉手機操作的民眾,只需利用已綁定晶片金融卡或信用卡的行動支付或電子支付帳戶APP,掃描繳款書上的QR-Code行動條碼,即可快速完成繳納,真正實現省時又方便的e化繳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除使用APP繳稅外,民眾仍可選擇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委託取款轉帳或自動櫃員機(ATM)等方式繳納。若不習慣e化繳稅,亦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臨櫃繳款;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也可選擇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透過手機或網路申報,於繳稅後請務必確認是否已完成「申報上傳」步驟,並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查詢申報結果,以免造成漏報。此外,請民眾提高警覺,國稅局絕對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通訊軟體提供繳稅連結,亦不會指示民眾前往ATM操作退稅。如有疑問,請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查證,以避免落入詐騙陷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下稱機關團體),應依同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就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說明如下,供機關團體參考:
一、結餘款未依規定編列使用計畫
機關團體當年度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如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按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須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當年度結餘款才可免納所得稅。
二、以往年度結餘款支出誤列為使用年度支出項目
機關團體當年度結餘款已依前開規定編列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其於以後年度使用之金額,於計算使用年度支出比率時,不得列入支出項目計算。
三、漏列股利收入
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以正確計算當年度之餘絀數及支出比例。
四、誤列非銷售貨物及勞務收入
機關團體辦理各項訓練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費用、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取得之收入,及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對價之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總額,依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常見機關團體誤將前開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影響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視結算申報內容是否符合免稅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如有申報相關問題,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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