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特賣會等活動,應先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2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於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營業人倘係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考量,應向其稅籍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由銷售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營業前已於臺北市中正區辦妥稅籍登記,利用連續假期,於彰化市集舉辦臨時特賣會,嗣經消費者檢舉甲公司於彰化市集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規定裁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辦理臨時性展售活動,應於活動開始前,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於活動期間,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