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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原供營業使用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於30日內提出申請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的課徵係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按月課徵。房屋使用情形分為住家用、非住家用。住家用可分為自住用及非自住住家用,而非住家用又可分為營業用及非住家非營業用。民眾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請於變更使用情形之日起3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免被補稅處罰或權益受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現行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規定,自住用稅率為1.2%、非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5%、營業用稅率為3%、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為2%。原供營業用的房屋,於停業期間未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登記及申報房屋變更使用情形前,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至於已註銷營業稅稅籍,房屋使用情形已變更為住家或空置,應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反之,原供住家用房屋,如變更為營業用,亦應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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