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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營業人購買禮品贈送員工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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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適逢中秋佳節即將到來,營業人為了犒賞員工辛勞,採購月餅或各式秋節禮盒贈送員工。該局提醒,營業人以餽贈禮品方式慰勞員工,所取得進項憑證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購入50盒中秋月餅禮盒餽贈員工,以職工福利科目入帳,該公司所取得統一發票銷售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進項稅額2,500元,因其性質係屬酬勞員工的費用,與業務無關,其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務必確認進項稅額是否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發現有申報錯誤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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