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司行號新建廠房或辦公設備與承攬廠商簽訂承攬合約,書立兩份以上憑證各自持有時,應於承攬合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各自按憑證金額(工程造價)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屬憑證稅,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繳印花稅,如經稽徵機關或相關單位查獲漏貼繳者,除補稅外,需按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如採貼用印花稅票方式繳納印花稅需依規定銷花才算是完成納稅的手續,如未依規定銷花,也要按應納稅額處5至10倍罰鍰;另將已經貼用註銷過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者,除追繳所逃漏印花稅外,還要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繳納印花稅可運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省時又方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為配合政府節能減碳政策,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將中古車汰換新車可享有減徵貨物稅優惠,不過,營利事業別忘了,於換購新車而領到貨物稅退稅款時,因該筆退稅款乃屬於政府補助性質,應將該補助款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分局特別說明,於查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常發現有公司行號漏未申報該筆補助款收入(汽車5萬元、機車4千元),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該分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如有換車需求,記得將領取之貨物稅退稅款,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
租賃契約書並非印花稅課徵範圍,原不須貼用印花稅票。但收取租金時,不論是開立收據、證明單或於租賃契約書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者,該契約書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按現行規定,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取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而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為現行印花稅法所規定。
該局另說明,應貼印花稅票稅額巨大不便貼用者,得請稅捐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以免受罰。
曾先生來電詢問,其104年度綜合所得稅自行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試算應自行繳納稅額為0元,故未辦理結算申報,最近接到國稅局以標準扣除額方式核定通知其補繳該年度稅款,可否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者,即不得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因此,納稅義務人如欲選用列舉扣除額,經試算結果無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該局特別提醒,如有上述情形之納稅義務人,在未經稽徵機關進行核定前,請儘速補申報及補繳稅款,即可適用列舉扣除額,以維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應貼用印花稅票之憑證,如同一憑證之內容包括兩種以上性質,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稅率計算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買賣動產契據每件貼印花稅票12元,承攬契據按1‰稅率貼印花稅票,如同一契約書中包含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兩部分之概括承攬(統包)工程合約,應依合約總金額按 1‰稅率貼用印花稅票,惟納稅人如能分別訂立買賣契約及安裝契約,可分別貼用印花稅票12元並及按安裝合約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稅負較輕,可節省負擔。
本局表示,為加速行動支付普及化,達成行政院賴院長揭示2025年我國行動支付比率達90%目標,財政部107年1月12日訂定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鼓勵經營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小規模營業人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
本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如經營實體商店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如智慧型行動電話、平板電腦、智慧手錶或智慧手環等)付款,得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本局申請「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相關租稅優惠措施之適用條件、內容及申請期間摘述如下:
(一)適用條件:經營實體商店之小規模營業人,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接受2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金流服務者,應分別且全部委託),且同意行動支付業者提供銷售額資料與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二)租稅優惠內容:符合適用條件之小規模營業人,自申請核准當季自109年12月31日止,由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
(三)申請期間:107年1月12日至109年12月31日。
本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及各地區本局網站均已建置「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可至該專區下載使用,符合資格之營業人,儘早提出申請,即可儘早適用上開優惠。如對上述申請核准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專區查詢各地區國稅局諮詢人員,由專人提供服務解答;另民眾亦可至上開專區查詢已申請核准適用租稅優惠之小規模營業人名單,共享消費使用行動支付的便利性。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核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課印花稅。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建置「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電子化採購機制。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政府機關運用該機制進行採購決標後,以電子簽章方式與得標廠商簽訂之電子契約,與紙本書面同屬正式文件,兩者於法律上具有相同法效果,是以,該等電子契約應屬印花稅法第1條規定之課稅憑證。
基隆市稅務局提醒您,得標廠商依上開機制與政府機關簽訂電子契約,如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完成納稅義務者,應列印電子契約以貼用印花稅票﹔稅額巨大者,得向本局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之﹔又公私營事業組織得報經本局核准後採彙總繳納。
基隆市稅務局呼籲,業經採用電子化採購機制簽訂電子契約之得標廠商,應儘速檢視該等契約應否繳納印花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俾免受罰。
在全球化經營模式下,愈來愈多國內企業聘請外籍研發或高階管理人員來台為企業進行研究計畫或提供管理服務;為吸引外籍專業人員來台服務,部分企業會以代繳外籍員工應納的我國所得稅作為誘因,該代繳的外籍員工所得稅可否列報為企業的費用,應視聘僱契約內容而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則代繳稅捐可以薪資費用列支;如代外籍員工繳納各項稅捐,非屬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除了不得列為企業的費用或損失外,其代繳稅捐屬公司對外籍員工的贈與,應列為外籍員工之其他所得課徵該員工所得稅。
該局提醒企業注意代外籍員工繳納之所得稅,如屬員工勞務報酬之一部分,應保存好相關證明文據以供國稅局查核認定,以免查核時因與規定不符,除遭調整補稅外,亦可能因違反扣繳規定而遭處罰,影響權益。
社會福利機構領受政府發放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入住該機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款,所立收據免納印花稅;但收到身心障礙者照顧費用自付額部分所開立之收據,尚無免納印花稅之規定,仍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款,經衛生福利部查明係對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之補助,不論補助額度,均屬賑濟性質,適用印花稅法第6條第9款有關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免徵印花稅之規定,衛福部基於簡政便民,採由社會福利機構統一向地方政府請領,因該款項屬賑濟性質,社福機構所出具之收據免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的服務,民眾除可申請本人與配偶資料分開提供外,亦可申請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或僅不提供「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欲申請者請於今(107)年3月15日前提出申請,逾期將無法受理。該局特別提醒,申請成功後申請人自己也無法查詢自己申請不提供的資料。
該局說明,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滿20歲子女或被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均可申請,申請方式如下:
一、透過網際網路申請: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密碼」、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以上統稱憑證)或以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6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戶號」為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申請。
二、郵寄、傳真、親至稽徵機關或寄發電子郵件方式申請:申請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填寫後,將申請書寄至或送達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民眾逐年申請的不便,已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或僅不提供「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者,以後年度國稅局會主動沿用申請事項,如欲撤銷申請,也請在每年3月15日前,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撤銷原申請;原使用憑證透過網際網路申請者也可以憑證透過網際網路撤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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