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核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以換出設備或取得新股的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被投資公司。
該局舉例,甲公司107年間以市場價值80萬元之機器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乙公司增資發行之新股100萬元,甲公司應依機器設備市場價值及取得股票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因此甲公司應開立銷售額100萬元(含稅)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倘甲公司僅依機器設備8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即屬短漏報銷售額,除補徵營業稅外,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論處。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以設備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且有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在地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祭祀公業派下員為處理派下員確認之訴所獲得之報酬,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0年1月18日台財稅第790687388號函規定,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處分公業之土地,將其所得價款分配予各派下員所有時,准免納綜合所得稅。該函釋係針對派下員獲配之處分土地款,為公同共有人對公同共有土地之處分,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該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免稅。但如其派下員為處理派下權確認之訴,而取得之報酬,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列報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表示,某祭祀公業派下員甲君委託同為派下員乙君提起派下權確認之訴,雙方協議甲君勝訴取得派下權後,甲君再以其獲配祭祀公業處分公業土地之土地款之10%給予乙君作為謝酬,乙君誤以為取自甲君之謝酬,係屬財政部80年1月18日函釋規定祭祀公業處分公業土地所獲配之土地款,而未將該筆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遂依查得該筆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倘對於所得應否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稅捐稽徵機關,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繳納查定課徵營業稅,最方便的方式就是轉帳納稅,不但省時、方便又免手續費,更可避免因忘記繳稅而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營業稅係按季開徵,由稽徵機關每3個月填發核定稅額繳款書通知營業人繳納,雖然目前有多種便利繳稅的管道,但仍常有營業人生意忙碌致忘記繳稅期限,造成額外負擔延遲繳稅的滯納金及利息。該局建議營業人多利用轉帳繳稅,只要完成轉帳納稅申辦手續,就可享受包括:免出門、免排隊等候、免加滯納金及免負擔利息等多項好處。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稅務行政項下,下載「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或利用國稅局寄發的繳款書所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填妥各項資料並加蓋印鑑章後,寄回或親送轄區各分局、稽徵所,就可以辦妥轉帳納稅手續,國稅局將於次季營業稅查定開徵前,寄發轉帳納稅通知書,通知營業人於繳納期限內存足稅款,並且在繳納期限最後一日自帳戶扣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房東租金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取稅款,並按同法第92條規定將所扣之稅款向代收稅款機構繳納及向承租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租賃時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出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是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即視同租金,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B君(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及1.9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A公司負擔,B君每月實收租金100,000元,則A公司扣繳義務人每月應依給付總額113,520元〔100,000元÷(100%-10%-1.91%)〕辦理扣繳,扣繳稅額11,352元(113,520元×10%);A公司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所扣稅款向代收稅款機構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承租人A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如出租人為非居住者,其約定由扣繳義務人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者,亦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並依規定之扣繳率20%計算扣繳稅款,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給付對象為境內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之扣繳及申報期限有所不同,仍請一併注意。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時,如有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我國境內居住者)負擔相關款項者,並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及填報扣(免)繳憑單。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郭股長;電話2506-3050分機32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營業人詢問,進口生鮮水產品有經海關代徵營業稅,銷售時是否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屬免徵營業稅之貨物。銷售免稅貨物及勞務之營業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始得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倘營業人未依前揭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該應稅統一發票雖於開立當期申報應稅銷售額,惟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仍應將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生鮮水產品批發,未申請放棄免徵營業稅,107年除了向漁民購買漁獲,也有進口大閘蟹,公司向漁民購買的漁獲免營業稅,銷售時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而銷售進口大閘蟹時,因為進口時已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就依銷售額50萬元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該開立應稅統一發票銷售額50萬元雖於開立當期已申報營業稅,但在申報107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要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應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放棄免稅,如未經申請誤開應稅統一發票,亦未將誤開立之應稅發票列入免稅銷售額計算調整不得扣抵比例者,應儘速依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精進營利事業電子化稅務環境及提升稽徵機關便民服務效能,財政部於107年12月6日以台財稅字第10704662990號令修正「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作業要點」,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依該要點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調帳查核案件,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決算申報案件,清算申報案件外,得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帳簿資料審核(含上傳)軟體,並將營利事業基本資料表及帳簿資料上傳該網站,經檢核無誤後,列印收執聯確實保存;或採媒體遞送帳簿資料光碟,先以審核程式審核無誤並自行列印外標籤後,再向稽徵機關送達。營利事業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上開帳簿資料後,該帳簿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至第28條規定妥善保存,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該轄營業人去電詢問,公司辦理解散註銷稅籍登記後,溢付之營業稅額可否申請退還?退還時應否加計利息?
該所說明,「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營業人註銷稅籍登記後應自行依上開規定檢視是否有視為銷售貨物需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營業稅情事,並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清、決算申報後,若有溢付稅額得申請退還,經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實退還。至稽徵機關退還溢付稅額應否加計利息部分,依財政部89年10月27日台稅二發第0890457612號函釋,營業稅溢付稅額係屬稅制規劃流程之一環,與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發生之溢繳稅款有別,尚無加計利息退還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時,請確實檢視使用之字軌號碼是否正確,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為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有字軌號碼登載錯誤,應依同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未依規定辦理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電子發票為統一發票種類之一,由於其字軌號碼係由營業人自行輸入,部分營業人未採自動匯入字軌號碼機制,致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錯誤,造成兌獎作業困擾,為強化營業人正確輸入字軌號碼之注意義務,爰將字軌號碼納入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
該局呼籲,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可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透過電子發票傳輸軟體(TURNKEY)下載字軌號碼配號檔,以檔案匯入開立系統,避免以人工輸入字軌號碼開立電子發票致發生錯誤情事而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便利使用電子設備處理帳務之營利事業,自108年5月1日起,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案件(除屬會計項目特殊行業、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之外),全年度皆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tax.nat.gov.tw)下載決算及清算申報軟體,即可辦理網路申報及附件上傳作業,逾法定申報期間亦得採網路辦理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決、清算網路申報案件所得年度與申報年度須為同一年度,(如:108年度決算申報108年度之所得資料,清算申報之清算所得起訖時間亦須108年度),另須先完成決算網路申報,同年度才可經由網路辦理清算申報。
該所並同時提醒營利事業經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決算申報及清算申報期限屆滿前,檢附相關附件資料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透過申報軟體上傳附件,以維公司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到營業人來電詢問,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否取具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條之1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是以,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營業人」時,該境外電商並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本國營業人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而不會取具境外電商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同條第1項但書亦規定,營業人如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購進之勞務係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
該局提醒,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計算繳納營業稅,否則將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籲請營業人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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