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障公司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公司法規定公司間需有業務往來或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才可以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且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籲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發生調整補稅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資產負債表列載其他應收款新臺幣3,000萬元,經查該款項係甲公司貸與同業乙公司之短期融通資金,並以年息1%利率收取利息,因該約定利息顯有偏低情事,乃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就資金貸與期間按112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年息2.867%)核定調增利息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應留意計收利息合理性,以免因有偏低情事而調增利息收入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未辦理或未(短)繳納今(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經核定暫繳稅額開徵案件繳納期間為114年11月16日至12月1日止,請營利事業於繳納期間內運用多元繳稅管道繳納稅款。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繳納暫繳稅款,可使用具延後付款、方便資金調度的信用卡繳納稅款,透過電話語音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繳納,經檢核無誤並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納程序。或可採用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稅款,利用線上繳稅管道(網址同上)進行繳稅,節省往返奔波的時間。除上述繳稅管道外,也可透過自動櫃員機(ATM)轉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臨櫃繳納。如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則可至四大便利商店(統一、全家、OK、萊爾富)營業門市繳納,多元管道繳稅,非常便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可依規定於繳納期限內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稅,不限稅額,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以減輕繳稅壓力。申請方式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辦理或以紙本申請書提出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應視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該賠償款或違約金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該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行為而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的案件,若經稽徵機關抽查且無法提示帳簿憑證覈實認定所得額,將依查得資料或適用的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依財政部頒訂的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計算所得額及應補徵稅額。
該所說明,營利事業在辦理稅務申報時,務必依自己實際經營的營業項目來申報適用的稅務行業標準分類,若申報不實或申報錯誤,將被列為抽查對象,若抽查時無法提示帳簿憑證覈實認定所得額,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計算所得額。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結算申報書列報製造業的營業成本表,但申報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為批發買賣業,經列入抽查後發現甲公司有工廠登記證,且依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列有廠房及生產設備,應為製造業。因甲公司無法提示帳簿憑證供覈實認定所得額,該所遂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稽徵機關查得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參照財政部頒訂的同業利潤標準計算其所得額,經核定應補繳稅額新臺幣15萬8千餘元。

近期國際金價屢創新高,黃金因預期通貨膨脹價格飆漲,成為市場避險資金首選,市場交易熱絡,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銷售純金飾品,應依規定就純金及加工費勞務分別開立免稅及應稅統一發票交付予買受人。
該局說明,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但上揭貨物非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免開統一發票範疇,營業人銷售純金,雖免徵營業稅,仍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另因金飾售價=黃金牌價x黃金重量+工錢,銷售純金飾品所收取之工錢,係屬銷售勞務,則應另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舉例,花媽媽至甲上銀樓購買結婚金飾套組1組共計3兩,幫女兒添嫁妝合計50萬元(內含工錢20,000元),甲上銀樓應分別就純金及加工費部分開立1張免稅發票48萬元及1張應稅發票2萬元交付予花媽媽。該局整理銷售黃金、貴金屬等相關營業稅之徵免情形如附表。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按純金飾品實際出售價格,就黃金及加工費分別開立應、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覈實報繳營業稅,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有營利事業洽詢,我國國別報告網路送交機制是否得由境外最終母公司自行送交,不必透過境內關係企業,以確保集團營運資訊更有保障。
該局說明,自109年5月1日國別報告與集團主檔報告線上送交系統全面開放以來,已有不少營利事業選擇網路申報。為滿足境外母公司對資訊安全之要求,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提供英文版「國別報告送交系統」(Country-by-Country Report Submission System),只要境內關係企業以工商憑證申請專用帳號及密碼(路徑: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送交),並授權境外最終母公司使用,境外最終母公司即可以該組帳號及密碼進行資料匯入、建檔及上傳,亦可查詢送交日期、次數及異動紀錄,具備高度安全性與便利性。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屬跨國集團成員,且在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B6頁填報需送交國別報告者,務必在會計年度結束後1年內完成送交,例如會計期間為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最遲須於114年12月31日前送交,建議營利事業提早準備,多加利用網路送交國別報告,避免延誤。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未成年子女出售舊制自用住宅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應由父母合併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該子女如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房屋,也可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該局說明,依現行法令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舊制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如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再以本人或配偶名義重購自用住宅房屋,且重購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可於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年度,自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而「自用住宅房屋」係指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營業使用。
該局表示,考量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未成年子女出售舊制房屋,均應由父母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因此財政部於114年9月18日發布解釋,放寬未成年子女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得適用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將重購優惠擴及未成年子女,兼顧情理並保障民眾自住權益。
該局提醒,未成年子女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如符重購退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及所有權狀影本,併同申請扣抵或退還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有關被繼承人所有不動產於生前出售,但於死亡時仍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應課徵遺產稅,其遺有之債務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不動產,如死亡時尚未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方,此時該不動產因仍在被繼承人名下,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列入遺產總額;又因被繼承人負有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買方之義務,屬被繼承人應履行債務,應將該不動產核認之遺產價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另如被繼承⼈死亡時還有未收取的價款,則應列報為債權一併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7月1日將名下1筆土地(114年度公告現值300萬元)以新臺幣(下同)700萬元簽約出售予乙君,惟甲君於114年8月1日死亡,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君,並尚有價款500萬元未收取,則該筆土地應以甲君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300萬元列入遺產,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300萬元,至尚未收取之價款500萬元亦須一併申報債權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宜查明被繼承⼈死亡時遺有之財產及債務,以正確辦理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為關係企業提供背書或保證服務,即代表其需承擔關係企業可能未履行債務之信用風險,儘管雙方未明確約定手續費收取條件,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下稱TP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按營業常規申報手續費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已揭露其為大陸子公司提供資金使用之受控交易,惟未收取任何收入。經該局調查發現,該交易係屬甲公司為大陸子公司提供美金融資背書保證服務,111年度實際動用資金加權平均金額約新臺幣(下同)80億元,該局依TP查核準則第7條第2款規定,採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為常規交易方法,並經合理調整可比較資料後,認定應調增手續費收入4百餘萬元,且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報請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
該局提醒,TP查核準則第5條第6款所稱資金使用類型,涵蓋範圍不只資金借貸,亦包含性質類似借貸行為的預付款、暫付款、延期收款等,以及利用擔保或保證等方式,將潛在風險與成本移轉予其他關係企業而產生之隱性利益轉讓情形。因此,營利事業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詳加檢視並注意與關係企業間是否存在上述類型之交易,並依據TP查核準則規定認列收入,以免因不合營業常規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年度即將步入尾聲,許多營利事業正規劃準備年底存貨之整理及盤點,若發現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需報廢時,有關報廢損失之認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報廢必須確實毀棄,且須有毀棄過程前後照片、清運或回收證明等資料,經查證屬實,方可認列報廢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一批因過期而無法使用之電子零件報廢損失新臺幣300多萬元,甲公司主張該批存貨已委託廢棄物處理業者銷毀,惟甲公司未能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112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該批存貨毀棄事實及報廢之相關資料供核對,亦無法提示已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或事業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故遭該局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商品報廢損失,除應注意上述相關規定核實認定報廢損失外,如報廢品有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併入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7:3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6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