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疏散報稅期間人潮,避免群聚感染,所得稅申報期間將全面拉長1個月,不論受疫情衝擊與否,所有申報戶都可延長至6月30日申報。
該分局提醒,疫情期間請民眾今年儘量在家採用網路申報或稅額試算線上、語音回復等方式,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儘量少跑國稅局,以避免臨櫃申報人潮群聚的風險,並請多利用財政部今年推動之服務新措施,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密碼」透過4大超商多媒體資訊機列印查詢碼,即可在家線上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輕鬆快速完成報稅,在家網路申報還可以參加抽奬喔!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疑問,請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綜所稅課 鄭安妮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28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範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屬外銷貨物或勞務而加收延遲付款之利息,則可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係在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加收之費用,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於加收利息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與國內乙公司,因乙公司延遲給付貨款,甲公司依約向乙公司加收利息4.2萬元(含稅),係屬甲公司銷售貨物之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倘營業人係外銷貨物或勞務,因國外客戶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可檢附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例如甲公司外銷貨物與國外丙公司,丙公司因故延遲付款,甲公司依約向國外丙公司收取利息5萬元,甲公司可憑外匯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5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因買方遲延付款而對其加收利息,仍屬銷售額範圍,營業人應依前述規定辦理,以免因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而涉及違章情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所得稅法第42條有關轉投資收益免稅之規定,已刪除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適用,並自107年度起生效。
員林稽徵所提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投資國內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應併計其收入依規定徵免所得稅,請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多加留意!

納稅義務人張小姐來電詢問: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將近,於整理該年度支付醫藥單據中發現有牙醫診所開立之治療牙病收據,是否可於今(109)年申報時列舉扣除醫藥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的醫療院、所者,可憑其出具與醫療行為有關之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則非屬醫療性質,依規定不得列舉申報扣除。

財政部今(29)日發布解釋令,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經法院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第1106條第1項或第1106條之1第1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受監護人為受扶養親屬,得依規定列報該受扶養親屬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說明,未成年人父母因故均不能行使親權,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擔任時,為教養照護未成年人,應依民法規定設置監護人。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所得稅法有關列報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資格,以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子女為限。倘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上開民法規定為監護人,鑑於監護制度係以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為主要考量,由監護人替代受監護人之父母行使、負擔該受監護人之權利義務,基於課稅待遇一致性考量,爰放寬得由監護人列報受監護人之教育學費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又本解釋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得適用,納稅義務人符合規定要件者,得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扣除。
高雄市政府表示,5月適逢綜所稅及房屋稅開徵,近期市稅處常接獲民眾反映,為何今年無法取消刷卡繳稅交易,或以非本人持有之信用卡繳納,仔細詢問原來是把綜所稅與房屋稅的繳稅規定搞混了。
為此,高市府特別整理所得稅及房屋稅信用卡繳稅差異,提供欲使用信用卡繳稅之民眾參考:
一、持卡人:綜所稅可持納稅人本人或配偶之信用卡繳納;房屋稅則限以納稅人本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之信用卡繳納。
二、取消刷卡:綜所稅得於結算申報截止日前取消授權;房屋稅一經繳納(授權)成功,便不得再取消或更正。
三、扣款日:綜所稅由於申報期限延長至6月底,刷卡後統一於7月9日請款;房屋稅則是在6月5日時請款。
高市府提醒,5月同時須繳納綜所稅及房屋稅,市民宜預為財務規劃,按期繳納以免遭加計滯納金;如有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無法如期繳納之情形,可提出延期或分期繳納申請。
詳細資訊請至市稅處網站防疫專區(https://reurl.cc/K6ZE1p)、高雄國稅局網站防疫專區(https://reurl.cc/d0nR5D)瀏覽,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詳盡解說。

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提供更完善周延的營業稅網路申報服務,財政部於109年4月28日起提供新版營業稅網路申報繳稅系統(BLR 10900.01版),新版程式重要修正功能如下:
1.新增營業人購買發票匯入與匯出功能。
2.審核與匯入介面操作選項記憶功能。
3.申報書收執聯/繳納書列印功能,新增「另存PDF」檔案可選擇是否要設定密碼。
4.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功能。
營業人於109年5月申報同年3-4月營業稅時,務必上網下載新版程式,新版程式(版本BLR 10900.01)已公布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提供下載,另安裝新版程式時不須移除原有程式,安裝時僅更新程式,並不影響已登錄的資料。
該局並進一步表示,營業人如有任何營業稅電子申報問題,請撥打電子申報繳稅免費客服專線0809-085-188,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展延至6月30日,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
該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請多加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如有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09年7月3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亦可於109年7月30日前,透過營所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或營所稅電子結算機關團體建檔申報系統軟體上傳送交,不需再另行寄送紙本,減少外出便利又安全。
員林稽徵所提醒,108年度網路申報之會計師簽證案件,其簽證報告書最遲應於109年7月31日前送交營業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如未檢附或逾期提出者,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而無法享有盈虧互抵等各項優惠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財政部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對此次受疫情影響(例如營利事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或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者)的納稅義務人提供協助,已於109年3月25日以台財稅字第10904537900號令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3條第3項有關金額級距之限制,各稅捐稽徵機關將從寬審認,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因「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應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申請書表置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主題專區/行政專區/防疫期間免出門線上申辦專區/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項下,可自行下載運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依規定按月設算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但不滿一個月者免予計算。
該局說明,營業人將其廠房、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之押金,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按月以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設算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但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簡化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手續。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1月1日出租廠房予乙公司,收取押金15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1.04%,設算每月押金利息為1,300元(=1,500,000元*1.04%/12),甲公司應按月開立銷售額1,238元及稅額62元(=1,300元/1.0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甲公司亦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於108年1月按全年之利息15,600元,開立銷售額14,857元及稅額743元(=156,000元/1.05*5%)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及押金,倘有僅就租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押金部分漏未依上開規定設算利息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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