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擴大納稅服務,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可利用電子憑證自109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108年度所得資料,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該局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得以下列二種方式,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年度所得資料:
一、 自行查詢者:
1.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查詢。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前揭規定之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所得年度結束日(108年12月31日)稅籍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查詢。但於108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不適用之。
二、 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者: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109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得以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由代理人以其電子憑證查詢。
該局提醒,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係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依規定於109年2月5日法定申報期限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資料,僅為申報所得稅之參考,納稅義務人應詳實核對有無漏誤或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例如: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家電、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及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所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等),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疏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電子化政府政策,並避免申報人潮聚集成為武漢肺炎防疫破口,特籲請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採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電子申報系統」以網路方式申報收支報告表及上傳相關附件。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如醫師、會計師、藥師、檢驗師、建築師、技師、律師、地政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代表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一併申報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之「收支報告表」(含損益計算表、收入明細表、財產目錄及薪資調查表等),以往採用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部分仍採紙本方式申報收支報告表,該局提醒今年可多多使用前開電子申報系統自行登錄各項資料後以網路方式申報,為防疫工作盡一分心力。
該局表示,利用上開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收支報告表者,於上傳完成後免再列印紙本文件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另聯合執業合約書等,以往年度須將紙本資料併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附件,於規定期限內逕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目前系統已新增「附件上傳」功能,業者可一併將附件資料直接以網路上傳(檔案格式為未加密PDF影像檔),除可節省臨櫃或郵寄申報之往返時間及郵資費用支出外,兼能防疫維護眾人安全。
該局提醒,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電子申報系統前,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申請簡易密碼,依指示輸入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其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即可完成密碼申請,並下載安裝該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申報資料如有更正,於登錄完畢重新傳送成功後即完成更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醫藥及生育費之列報扣除,須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法條之立法意旨,係針對個人因身體疾病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得准予列舉扣除,惟如支出之醫藥費已因保險給付而獲得填補,因該項保險給付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如准由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所得稅時列舉扣除,顯屬重複,有違課稅公平原則,自須將之扣除,以維課稅之公平。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本人於A醫院就醫之醫療費用350,000元,經該局查得,該支出受有B保險公司保險給付860,000元,乃予以剔除列報之醫藥費扣除額350,000元,補徵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駁回其復查之申請,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保險之目的係為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所受之損失,被保險人因疾病所需住院及醫療費用之支出,倘受有保險給付而弭平,不論個人取得之保險給付項目名稱或計算基準為何,亦不論其是否有檢據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納稅義務人均不得再列報扣除。
該局籲請民眾倘有受保險理賠之醫藥及生育費列報綜合所得稅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阮股長 06-229807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物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遲付租金所加收的利息、違約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予乙公司,乙公司遲延給付租金,甲公司依此另外向乙公司加收之利息或違約金,均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但如係出租人甲公司提前解約,收回房屋並支付乙公司違約金,承租人乙公司雖有收到違約金,惟因該違約金並非乙公司銷售勞務所取得之代價 ,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生課徵營業稅問題。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時遭受補稅及處罰。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避免報稅成為疫情破口,今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延長至109年6月30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透過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並繳納稅款,不僅省時省力,同時亦能避免受感染風險;為了讓納稅義務人能快速及有效率地完成結算申報,該局貼心整理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措施及結算申報注意事項供營利事業參考:
一、稅率: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者,108年度稅率為19%。
(二)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率為5%。
二、產業創新條例新增租稅優惠:
(一)第10條之1: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全新智慧機械或5G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者,得就「支出金額5%內,抵減當年度」或「支出金額3%內,自當年度起抵減3年」擇一抵減營所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為限。
(二)第23條之3: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符合規定之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達100萬元,其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三、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選擇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規定課稅者,經申請核准並於規定期間內匯回之境外轉投資收益,免依所得稅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基本稅額,已依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之規定,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上開轉投資收益不計入申報書表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35欄投資收益及一般股息及紅利之「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
四、依公司法第228條之1規定分配或撥補當年度前3季或前半會計年度之盈餘者,應填寫申報書第3頁「資產負債表」第3450欄「減:自本期盈餘分配或撥補虧損之金額」。
五、機關團體如有獲配股利或盈餘應計入其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六、最終母公司如在中華民國境外,境內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未達新臺幣30億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未達新臺幣15億元,得免送交國別報告。
七、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採網路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09年7月3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亦可於109年7月30日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是否上傳成功。
八、今年國稅局賡續提供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108年度所得資料之服務措施,所得人可於今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利用合於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查詢所得資料,或是於今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線上授權委任代理人後,再由代理人以其憑證於所得查詢期間內代為查詢。
該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期間內完納稅捐,若符合規定者,可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國稅局將會從寬協助辦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不管是透過網路賣場如露天或PChome、社群網站如facebook、line等經營網拍,若每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是銷售勞務達4萬元,只要單月超標就要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官員舉例,若賣家於2月透過facebook社團經營網拍銷售衣服,2月、3月當月銷售額皆低於8萬元,此時可暫時免辦稅籍登記,但如果在4月當月銷售額達到8萬元時,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文章出處: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422004548-260410?chdtv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今(109)年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系統新增臺灣行動身分識別登入服務(TAIWAN FidO),以自然人憑證綁定行動裝置(手機或平板),利用指紋或臉部生物特徵識別完成註冊,即可透過該行動裝置「TW FidO」APP,輕鬆登入下載所得、扣除額資料及辦理網路報繳稅作業。
該所說明,「行動身分識別」只支援有生物辨識功能的手機,且手機須先設定好個人指紋或臉部生物特徵。首次使用者,需先以手機下載安裝「TW FidO」APP,再至臺灣行動身分識別網站(https://fido.moi.gov.tw),以讀卡機+自然人憑證登入並註冊,掃描QR code即可將自然人憑證與手機綁定,之後免再用實體憑證,登入電子申報繳稅軟體只要搭配手機TW FidO APP即可完成身分認證。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竹南稽徵所 綜所稅股 莊雅筑
聯絡電話: 037-460597 #21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幫大家整理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新制重點總整理」,讓你快速掌握今年報稅最新修法變革及不可不知的重要資訊。
今年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時,有下列5大重點您一定要知道:
一、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幫您減負擔
家有一老雖如有一寶,但照顧可不輕鬆,為減輕長期照顧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經濟壓力,不論在家照顧、請人照顧或入住長照中心,只要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得定額減除12萬元並追溯自108年1月1日施行。但為租稅公平,這項租稅優惠訂有排富條款,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算或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得扣除。
二、 薪資所得計算「擇一擇優」減除更彈性
本於量能課稅並兼顧簡政便民原則,薪資所得計算方式更彈性,不分行業別,民眾得選擇核實減除符合規定之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或職業上工具支出之必要費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自薪資收入中減除(每項費用皆有減除上限),或按原有之定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方式計算薪資所得。究竟薪資所得者能不能減好減滿,還是要實際試算看看,也許選擇定額20萬元扣除之薪資費用特別扣除額會更有利。
三、 調高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
配合107年主計總處公布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調整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7萬5千元,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比較基礎項目為「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儲蓄投資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7項,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上開比較基礎各項目合計數部分,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保障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被課稅。
四、 同婚合法化,報稅也可以在一起
隨著108年5月24日同婚專法上路,同性伴侶可以登記結婚,只要是108年度結婚的同性伴侶,今年報稅時也可報在一起了,但因屬結婚當年度,仍可試算分開或合併申報的應納稅額,選擇最有利的申報方式;相關報稅申報書表及軟體說明,已看不到夫妻字眼,皆已全面修正為「納稅義務人及配偶」,不管男男、女女或男女,都一視同仁,但還是要特別提醒,結婚第2年開始都一定要採用合併申報。
五、 放寬無謀生能力認定標準
配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等規定,放寬受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認定標準為符合「因身體障礙經醫院證明不能自謀生活」、「適用長照特別扣除額」、「受監護宣告」3項之1,若是未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其標準更放寬,符合「所得低於基本生活費」、「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精神衛生法嚴重病人」其中之一,即可申報扶養。
中區國稅局補充說明,新制上路後民眾必定有許多疑問,該局也特別於官網(https://www.ntbca.gov.tw)建置「薪資課稅專區」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專區」,專區中提供相關懶人包及常見QA等資訊,想瞭解「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相關規定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資格及應檢附文件等資訊的民眾,可至該局網站專區瀏覽。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因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避免人潮聚集發生防疫破口,籲請納稅義務人在家網路申報或符合稅額試算者採線上登錄及電話語音確認。如申報期間要到國稅局辦理申報者,可先至該局網站首頁利用「線上取號及等候人數資訊」服務措施,完成取號後再出門,可避免現場久候及人潮擁擠。
該局進一步說明,今(109)年申報期間為維護納稅義務人健康安全,將民眾等待區設置於戶外空氣流通處,並控管室內報稅人數,以人潮分流方式進入申報場所。該局目前已實施洽公民眾實名登記制度,進入該局人員須配戴口罩、量測額溫及酒精消毒,並出示身分證或健保卡完成實名登記,以追蹤溯源管控風險,共同打造安全洽公環境。
該局特別提醒,為避免申報人潮過於密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今年5月1日至6月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義務人只要在6月1日前完成網路申報或稅額試算線上或語音回復,或5月11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紙本方式申報(包括人工、二維條碼及稅額試算書面回復),就可以在6月30日退稅。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洽詢,由專人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服務科 聯絡人:陳怡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061
撰稿人:許勝傑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03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國稅局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核定補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區A公司104年度銷售房屋1戶及其坐落基地,經該局發現,其房屋、土地之銷售價格雖於買賣契約書分別載明,並於銷售時已分別開立統一發票,惟所開立統一發票之房屋銷售額及土地銷售額之售價比,與其103年度取得該房屋及土地成本比差距甚大,疑似低報應稅房屋銷售額並高報免稅土地銷售額,A公司就上開情形未能提出正當理由,國稅局乃參考放款銀行提供系爭房地之貸款相關資料,以銀行104年度鑑定之建物市價淨值,核定調增A公司房屋銷售額20,000,000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000,000元。A公司不服,主張其訂立之買賣契約已分別訂定土地及房屋銷售價格,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原處分顯有違誤云云,申經復查、訴願未獲變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國稅局依查得時價調整其售價,核定補徵營業稅額,於法並無不合,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指出,營業人應誠實申報銷售房屋之售價,倘經國稅局查獲營業人刻意壓低房屋售價以規避稅負之情形,縱已於銷售合約分別訂定房屋、土地售價,無法提出正當理由者,國稅局將依時價調整銷售額並依法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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