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健保特約藥局依規定代售口罩及酒精等防疫物資,協助守住疫情防線,非常辛勞。民眾好奇詢問,藥局收入如何課稅呢?
該局說明,藥局如僅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如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另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其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係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至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則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持醫生開立之處方箋至藥局拿藥,藥局依處方箋調劑藥品並向健保局領取調劑費及藥品費收入,係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藥局銷售非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部分,與一般店家銷售貨物或勞務沒有不同,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經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藥局,銷售非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至於近期健保藥局受政府機關委託,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且款項全數交委託機關解繳公庫,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
高雄許先生來電洽詢:因家中長輩過世,遺有一家使用統一發票獨資商號,繼承人想繼續經營,其遺留的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要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非上述情形,係單純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109)年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因應疫情延長至6月30日,且為減輕疫情造成民眾之經濟壓力,財政部特別將申報退稅提前1個月並分3批退稅。
該局說明,以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一批退稅都是在7月底,今年特別提前至6月30日完成第一批退稅,該局整理今年3批退稅之時程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第一批:退稅日期109年6月30日
(一)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採網路申報、稅額試算採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
(二)109年5月1日至5月11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之稅額試算書面回復、人工申報及二維申報。
二、第二批:退稅日期109年7月31日
109年6月2日至6月30日採網路申報、稅額試算採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
三、第三批:退稅日期109年9月30日
109年5月12日至6月30日申報之稅額試算書面回復、人工申報及二維申報。
四、其餘退稅案件,於110年1月18日退稅
南區國稅局呼籲,網路快速便捷,不受時間及空間限制,而且不用去報稅現場人擠人,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及利用存款帳戶轉帳退稅,除可使用便捷的報稅服務外,還可輕鬆享受優質的退稅服務。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洽諮詢聯繫窗口,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智慧型手機的普及化及社群軟體的興起,近來有愈來愈多的個人運用Facebook、LINE通訊軟體等建立社團、群組或開啟網路直播,常態性提供商品銷售訊息,導引粉絲消費,因未辦理稅籍登記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大眾消費習慣的改變,促使銷售模式由實體店面走向網路商店,個人運用網路平台或社群軟體銷售貨物或勞務,均屬網路銷售行為,除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萬元)得暫免辦理登記,或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免辦稅籍登記外,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網路賣家,隨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延燒,民眾較少出門消費,網路交易日漸活絡,如有應辦理稅籍登記情形,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以免事後因被檢舉或遭查獲而被補稅及裁處罰鍰。
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09)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截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多加使用網路辦理申報,享受以網路代替馬路的便利服務;此外,為避免納稅申報錯誤,該局整理了申報重點事項及新修訂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
一、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9%(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課稅所得額超過50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
二、為使營利事業可藉由保留盈餘累積資本以因應未來投資轉型,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0%調降為5%。
三、營利事業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規定,經申請核准並於規定期間內匯回之境外轉投資收益,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基本稅額,亦不計入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35欄「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但應揭露於同欄項「投資收益」後方括弧內。
四、配合公司法增訂第228條之1,營利事業如有分配或撥補當年度前3季或前半會計年度之盈餘,應填報於申報書第3頁資產負債表新增之3450欄「自本期盈餘分配或撥補虧損之金額」中,以充分表達公司盈餘分配資訊。
五、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後,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數額,並列報在申報書第11頁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新增第2-1欄「本期稅後淨利以外之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或第13欄「本期稅後淨利以外之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六、財政部108年12月10日發布解釋令,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成員,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未達新臺幣30億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未達新臺幣15億元,得免送交國別報告,並填報申報書第B6頁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
七、營利事業如有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及第5代行動通訊系統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第23條之3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等規定項目,應填報於租稅減免附冊A10-1、A14及A30等頁次。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上開新修訂內容,並依規定正確填載,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今年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透過四大超商(7-11、OK、全家、萊爾富)多媒體事務機(KIOSK)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加密碼」將有兩大便民新措施:
一、可列印「綜合所得稅108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碼」, 以利沒有讀卡機之民眾就近查詢各類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可以在家辦理網路申報。
二、可下載稅額2萬元以下之「稅額試算」繳款單,於超商繳稅完成申報,省去至國稅局臨櫃排隊補印繳款單時間。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至今尚無趨緩情勢,為免民眾前往國稅局因群聚可能發生之疫情擴散,請民眾多利用自行在家網路申報,倘若需至國稅局申報者,可利用線上取號及預約申報措施,民眾於即將到號時再出門,以減少等待時間並分散人潮,另臨櫃申報,請記得配帶口罩。
民眾如有其他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所得稅課歐晏吟
電話:(05)5345573轉20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至,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避免錯誤遭補稅,特整理下列常見申報錯誤或疏漏情形,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 營利事業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保險理賠、銀行利息、各項補助款等收入。
二、 營利事業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三、 營利事業出口貨物已報關,而未將收入列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申報。
四、 營利事業誤列報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損失。
五、 營利事業誤列報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
六、 營利事業誤列報超過限額部分之費用或損失。
七、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扣抵其中華民國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時,該境外所得之計算,應以其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為準,卻誤以該筆境外收入認列為所得額。
八、 營利事業將未依法律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或未經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核准之項目,誤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該局特別提醒,請營利事業於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9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為避免納稅義務人申報錯誤,該局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說明如下:
一、未依規定合併申報:
(一) 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應與父母合併申報(已婚者除外)。
(二) 夫妻應合併申報,如於108年結婚宴客,但109年才辦理結婚登記,於所得年度(108年)並無婚姻關係,不可合併申報。
二、免稅額申報錯誤:
每人免稅額為8.8萬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免稅額為13.2萬元;如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同居一家有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叔、伯、舅等),免稅額仍為8.8萬元。
三、漏報所得:
(一) 漏報海外所得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等非屬查詢範圍的所 得僅申報以憑證(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已註冊內政部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經網路查詢或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的所得資料,而未申報非屬查詢範圍的所得資料(如海外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私人間出租房屋的租賃所得、佃農補償費等無須開立憑單的所得)。
(二) 漏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各類所得。
(三) 未按退職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所載明的給付總額(已減除定額免稅額度)申報,自行重複減除免稅額,導致短漏報所得額。
四、申報時自行刪除或變更以憑證下載或至稽徵機關臨櫃查詢的所得資料:
該局提醒,如對下載所得資料的所得年度、金額或所得類別有疑義,請先洽詢憑單填發單位確認,避免未先行確認就自行刪除或變更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而產生漏報。
五、扣除額申報錯誤,類型包括:
(一) 捐贈列舉扣除額
誤報點光明燈、安太歲或支付塔位等有對價關係的款項;或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申報金額超過全年綜合所得總額20%。
(二) 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誤報「非直系」受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以外的保險費,超過每一個被保險人每年2.4萬元的限額、或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不在同一申報戶。
(三) 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申報扣除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出具的醫療費收據及非屬醫療性質的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或未減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的醫藥費。
(四) 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1.「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的房貸利息支出不符合列舉扣除額規定。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列舉扣除額規定。
3.課稅年度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不符合列舉扣除額規定。
(五)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誤以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未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
(六)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誤報子女就讀國內、外及大陸地區未經教育部認可的學校(如國外語言學校)學費;或誤報納稅義務人本人、扶養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六、 採網路申報方式,漏未執行「申報資料上傳」步驟:
納稅義務人採網路申報並選擇以信用卡或金融機構帳戶繳納稅款,完成繳稅步驟後,漏未執行「申報資料上傳」步驟,以致未完成申報程序。該局特別提醒,申報系統產出的「檢核用計算表」僅供參考,仍應執行「申報資料上傳」步驟,於列印的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上有顯示檔案編號,才算完成申報。完成申報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等資料,即可查詢確認是否已完成申報程序。
該局說明,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的申報書,辦理更正;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高雄市某分公司會計小姐詢問,日前銷售貨物時,因機器設定錯誤,將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賣方統一編號誤植為另一分公司之統一編號,會不會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或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之電子發票者,得以條列方式列印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於「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內,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若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之統一發票,未依上開規定記載賣方統一編號,且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另行開立,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銷售貨物時,將其開立發票之賣方統一編號記載錯誤,核有違反上開法條規定開立發票應行記載事項記載不實之情事,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111,761元處1%罰鍰,惟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是裁處罰鍰1,5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要特別留意開立發票之內容是否正確,若發現有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者,應收回作廢重開,如無法作廢重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主動向國稅局更正及報備,以免違法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即將於109年5月1日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瞭解上開所得年度結算申報書表的修正重點,該局特別整理表列如下:
頁次 |
書表名稱 |
修正內容 |
|
第1頁 |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
1、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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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核准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並於規定限期內匯回之境外轉投資收益,不須計入第35欄「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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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頁 |
資產負債表 |
配合公司法增訂第228條之1規定,公司得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增訂第3450欄「減:自本期盈餘分配或撥補虧損之金額」。 |
|
第11頁 |
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
1、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
|
2、考量「其他綜合損益」部分項目,嗣後直接轉列「保留盈餘」,惟該等項目係屬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範圍,配合增訂欄位「項次2-1」及「項次13」。 |
|||
3、配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增訂欄位「項次22-1實質投資減除金額」及「項次22-2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後之餘額」。 |
|||
租稅減免附冊第A14頁 |
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明細表 |
配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新增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頁次。 |
|
租稅減免附冊第A27頁 |
適用修正後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租稅獎勵表 |
配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新增申請適用該等租稅獎勵頁次。 |
|
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 |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 |
配合「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當年度盈餘用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購置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等實質投資項目及實際支出之金額合計達100萬元,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自107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案件適用,新增本頁次。 |
|
租稅減免附冊第C5頁 |
107年12月31日止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計算明細表 |
配合所得稅法刪除第73條之2規定,非居住者原則上無稅額扣抵之適用,刪除本頁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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