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佃農因承租之耕地經出租人收回所領取之補償費,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該補償費屬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
該局說明,耕地出租人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除應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應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並按該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3分之1給予補償,耕地承租人得按所取得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課稅,其餘半數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佃農領取之三七五耕地租約補償費及農作物補償費,其中三七五租約補償費部分屬變動所得,應以半數申報綜合所得稅,其餘地上物補償費屬損失之補償,免納所得稅。
該局提醒,三七五租約補償費因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而無扣(免)繳憑單,領取之佃農可能因疏忽而未依規定申報,如果以前年度有是類所得而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以免經查獲後遭補稅並受罰。
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鍾股長
聯絡電話: (03)3396789 轉1426
自110年7月1日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於交易日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適用稅率說明如下:
(一) 持有房屋、土地的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
(二) 持有房屋、土地的期間超過2年者,稅率為35%。
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指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非屬前述者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近來網際網路普及,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日趨活絡,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專營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無實體店面的賣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目前貨物為 8 萬元、勞務為 4 萬元),應即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所提醒,是類賣家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辦稅籍登記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除相關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因全球需求提升,各國間貿易往來遽增,進而影響國際航運效能,有營業人外銷具時效性之貨物經海關報運出口後,因未能依合約期限送達,而遭國外買方退貨,衍生營業稅申報之問題。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外銷貨物之營業稅稅率為零,其進項稅額可全數退還,完全不必負擔營業稅;倘發生外銷銷貨退回復運進口,其原申報外銷退還之營業稅毋須追補,惟應於退回當期(月)申報營業稅時,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下稱營業稅申報書)零稅率銷售額減項退回及折讓欄位(下稱第19欄位)填報該復運進口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3月30日報運出口貨物一批予國外A公司,於同年3-4月按出口日匯率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563,600元(美金20,000元x匯率為28.18),退還溢付營業稅28,180元;惟因該商品保存期限短,貨物送達時已逾交貨期限及商品有效期限,A公司遂於110年5月20日將產品全數退回,因該筆退運貨物不會再出口,甲公司於申報110年5-6月營業稅時,應檢具復運進口證明文件,並按原貨物出口申報之匯率28.18計算銷貨退回金額563,600元,填報於營業稅申報書第19欄位。當期如無其他零稅率銷售額則申報書第23欄位(零稅率銷售額合計數)為負數,在計算「得退稅限額」申報書第113欄位中零稅率銷售額合計應以零計算。
該局呼籲,營業人外銷貨物退回其原申報退還之營業稅雖毋須追補,惟仍應依相關規定申報,以憑計算出各該期正確之營業稅退稅金額。如有營業稅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最近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個人於拍賣網站銷售虛擬寶物、虛擬遊戲貨幣,是否須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稅籍登記及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釋,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外,於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將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個人透過8591寶物交易網、i7391輕鬆交易網、cucu91寶物交易網等網路交易平台,販售虛擬寶物、虛擬遊戲貨幣取得代價者,皆屬銷售勞務性質,如當月銷售額達4萬元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黃國明主任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300
撰稿人: 莊靖芳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5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並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本(110)年5月中旬起宣布,全國進入第3級警戒,對特定場所限制營業措施,致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減少,該局主動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規定,調減所轄小規模營業人本年5月至6月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以減輕其營業稅負擔。
該局進一步表示,考量本年4月份疫情尚屬穩定,雖不主動調減,惟仍受理個別營業人因營業狀況影響營業收入之個案申請覈實調減。。5月中旬起因應國內疫情日趨嚴峻,依指揮中心強制關閉營業之休閒娛樂場所、觀展觀賽場所及營業性質屬與人近距離接觸之行業予以調減50%,其他行業調減30%;6月份上開強制關閉營業之業別及營業性質屬與人近距離接觸之行業則予以調減100%,其他行業調減50%。該局預估調減本年第2季小規模營業人家數將近達16萬餘家,營業稅調減約為9,628萬元。
該局指出,小規模營業人如因受疫情影響而暫時無法營業,可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暫停營業,或受疫情影響程度大於該局調減幅度,可於收到本年第2季查定課徵營業稅繳款書時,於限繳期限內依受疫情影響營業衰退程度主動申請更正核減,該局籲請,營業人可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線上申辦機制,快速、方便免出門,安全又放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家中子女到補習班補習,業者收取補習費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有關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收取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又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8款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且專營該款勞務銷售者,依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稅籍登記。另依財政部106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自107年1月1日起未依法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應辦理稅籍登記,且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亦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開設補習班教授國中升學課程,經民眾檢舉其收費未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該局進行調查發現,某甲未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或立案,其於108年間開班授課收取課程收入600餘萬元,涉有應辦稅籍登記而未辦理及未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之違章情事,除應補繳營業稅30餘萬元外,並依法處罰。
該局呼籲,自107年1月1日起,未立案補習班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申報期限已進入倒數階段,為方便民眾在家完成網路申報綜所稅,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新增以「行動電話認證」登入方式,線上取得查詢碼及戶號服務!
該所指出,有民眾因未與受扶養親屬同住,申報時無法以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等方式匯入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為顧及民眾需求,新增「行動電話認證」方式線上取得查詢碼,只要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點選「線上取得查詢碼」,選擇行動電話認證,輸入受扶養親屬的身分證號、行動電話電信業者、手機門號(門號申請人限與取得查詢碼者相同)及健保卡卡號,執行身分驗證成功後,再將取得之查詢碼及戶號交給納稅義務人,即可以其匯入受扶養親屬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輕鬆完成申報。
該所呼籲,防疫期間請民眾多加利用手機、平板或電腦在家進行網路報稅,並利用信用卡、行動支付、委託取款轉帳等多元方式繳稅,減少外出臨櫃辦理,避免群聚發生。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服務管理股 李長憲
電話:04-8332100轉分機521
如何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且申報時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如欲列報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 列報之房屋須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須因購買自用住宅為目的,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即貸款對象為金融機構,不包含私人間借貸,若係「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除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者外,不得列報。另以房屋辦理擔保借款,雖係以購屋借款為名義,倘非用以支付購屋款,亦不得列報。
四、須為購屋借款所生之利息支出,若屬購屋後增貸部分所支付之利息則不可列報。如遇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時,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部分所支付之利息列報。
五、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倘納稅義務人將所有2個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並以2間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且支付利息均符合上開規定,亦僅能選擇其中1屋之利息列報。
六、納稅義務人如非以憑證下載或向稽徵機關查詢購屋借款利息金額申報扣除者,須取具金融機構當年度利息單據(繳息清單)正本。如單據上未載明申報房屋之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簽章補填,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另如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應檢附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及清償證明書等影本供核。
納稅義務人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時,須符合前揭要件,方能列舉扣除,且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以當年度實際支付之該項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以30萬元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10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只要在今(110)年6月30日前以網路申報或利用稅額試算通知書採線上登錄、電話語音確認的退稅案件,都能在7月30日優先退稅(撥付指定退稅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即為第一批退稅。如果是以二維條碼、人工申報或稅額試算退稅紙本回復確認申報者,需在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完成申報,才能享有第一批退稅。為了能提早退稅,請尚未完成報稅的民眾在6月底前使用手機報稅或網路申報(以自然人憑證、已註冊的健保卡、行動電話認證及查詢碼等方式登入),以便享有優先退稅的權利。
該分局籲請使用同一申報戶內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郵局的存簿儲金、劃撥儲金辦理直接劃撥退稅,除可享有安全、可靠、迅速的便捷性外,更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及縮短持票據向金融機構託收或提兌的時間,請民眾多加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方式!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5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