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雖然停止課徵所得稅,惟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時,仍應將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列入基本所得額計算課徵基本稅額。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立法目的在維護租稅公平,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稅負或完全免稅之營利事業或個人,能繳納最基本稅額之稅制。營利事業如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合於奬勵規定之各項免稅所得、國際金融(含證券、保險)業務分行免稅所得、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稅之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稅之所得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計算營利事業之基本稅額。
舉例,甲公司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雖為0元,惟當年度有出售乙公司股票所產生之證券交易所得4,460萬元,甲公司於辦理結算申報時,雖一併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惟漏未申報該筆證券交易所得,致短漏報基本所得額及短漏基本稅額,違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經該局查獲,除予以補徵稅額外,並依該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決算申報時,如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或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免稅所得,應依規定列報並計算基本所得額。
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代理商之佣金支出,僅提供雙方簽訂之合約書及結匯匯款證明是否可列報為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支付國外佣金時,應提示雙方簽訂的合約、結匯證明或銀行匯款及居間仲介事實等相關證明文件,憑以核實認定,如未能提供者,依規定無法核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雖提供雙方簽訂合約書及結匯之匯款證明,惟仍應提供足以證明有居間仲介服務之具體證據(例如相關仲介服務、洽商過程之傳真、電子文件、電話通聯記錄等完整之詢價、報價、訂單、銷售合約等)供查核,以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作為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具備有合約書或結匯支付證明,難以認定該國外佣金具有仲介事實且為業務所必需,國稅局將會剔除該筆國外佣金。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支付國外佣金應特別注意,除依規定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外,必須實際有提供仲介勞務事實且為業務所必需,以免遭剔除補稅。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即將於110年7月30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給納稅義務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多加留意!
該局說明,第1批退稅適用對象為110年6月30日前採用網路申報、稅額試算以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及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方式(含稅額試算服務紙本回復),且符合退稅之案件。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退稅方式有直撥退稅及一般退稅兩種,納稅義務人如採直撥退稅,國稅局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指定帳戶;未採直撥退稅者,則寄發退稅憑單予納稅義務人,金額不滿5,000元的小額退稅可就近向退稅憑單上所載之指定付款銀行兌領現金,其餘均須提出票據交換才能領到退稅款;第1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限從110年7月30日起至9月30日止,民眾如接獲退稅憑單,請儘速於兌領期限內,持憑單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交換。
該局為方便納稅義務人了解個人退稅案件處理進度,提供貼心查詢服務,民眾可利用該局「網站首頁(https://www.ntbsa.gov.tw)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撥付狀態查詢」專區,查詢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直撥退稅撥付狀態,民眾如有任何退稅問題請洽戶籍所在地所轄分局、稽徵所確認,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屋、土地,如簽訂買賣契約後取得減價折扣,致實際支付金額低於買賣契約書簽訂價金,未來出售該不動產時請記得應以實際付款金額作為買入成本。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民眾陳先生於107年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買賣總價金為1,000萬元,簽約後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100萬元,取得銷貨折讓證明單,惟未重新簽訂契約。110年出售該房地時,僅提示買賣契約書,並以1,000萬元列為取得成本,經國稅局查得銷貨折讓資料,認定虛報取得成本100萬元,除補徵稅款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取得銷貨折讓,應保存單據並以實際付款金額作為取得成本,勿以折讓前之總價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裁罰。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00
撰稿人:廖雋宜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7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除了具有執業登記的醫事人員的申報及繳納期間得展延至今(110)年8月2日,以利全力投入COVID-19防疫工作外,其餘非醫事人員的申報期限已經在今年6月30日截止。該局提醒逾期還沒有申報的民眾,請儘速辦理補申報,只要在未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就可以免罰喔!
納稅義務人逾申報期才辦理補申報,是無法再使用網路申報,必須填寫人工申報書,有應繳納稅款者,還須填寫綜所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15H),親赴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臨櫃以現金繳納,又因已逾申報期,須從申報截止日之次日(即今年7月1日)起至繳納之日止,就應補繳稅額依年利率0.78%按日加計利息。
逾期還沒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納稅義務人,儘快補申報,補報方式是攜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身分證及印章,到戶籍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填寫人工申報書,再將申報書、繳款書證明聯(繳稅者檢附)及相關證明文件,郵寄或繳交至戶籍地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今(110)年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延長至6月30日(具有執業登記之醫事人員另展延至7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8月2日),納稅義務人如未於期限內申報,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申報並補繳稅款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有應課稅之所得,依法即負有據實申報之義務,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致發生漏稅情事,除補徵稅額外,將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檢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109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如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而尚未申報者,請儘速至戶籍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補申報,以免因未申報致受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丁文娟
電話:(04)23051111轉8236
南區國稅局表示,常見營利事業因汙水排放或違反食品安全法規而遭處數十萬元甚至數百萬元的罰鍰,不過依稅法規定,該項支出是不得列為營業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其立法意旨乃因各項罰鍰原不屬營利事業之必要費用,應不准予減除,且各種法規所處罰鍰,係政府對於違反行政法者所為之制裁,如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等於是以政府的稅收補貼受處罰的營利事業,將使處罰效果大打折扣。
該局另舉例,日前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於其他費用中列報違反食品安全及貨車超載等罰款計1百餘萬元,因依規定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乃予以剔除補稅20餘萬元。
該局提醒,如還有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郭審核員 06-2223111-8054
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依限申報,在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時,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稅務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以前,可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僅加計利息而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應再另行填寫一份完整的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申報憑證」欄註明原申報書之收件號碼,檢附繳款書及有關資料,重新辦理申報手續。上述補繳之稅款,應從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到補繳之日止,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疫情嚴峻各地防疫升級,營業人透過網路申報繳納營業稅,可免出門及時掌握申報期限,安全便利免煩惱。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可選擇使用工商憑證或簡化憑證(帳號密碼)申請身分認證,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址:https://tax.nat.gov.tw/index.html)下載營業稅網路申報軟體進行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可以採用網際網路繳稅或另赴金融機構繳納稅款。若選擇網際網路繳稅,請先備妥讀卡機與晶片金融卡。營業人網路申報建檔完成後,請記得列印申報書回執聯;上傳申報成功會有提醒列印回執聯之畫面;另可連線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報稅紀錄,確認是否已完成申報,避免已建檔而未完成申報程序,事後產生滯、怠報金之處罰。
該局提醒,請營業人多加利用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進行網路申報及繳稅,以避免群聚。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報營業稅,請確認是否完成申報程序,以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虛報薪資逃漏稅捐,被查獲除補稅處罰外,尚需負刑事責任,而未曾受僱任職,將身分證交與雇主以虛報工資,則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所表示,近來查獲轄內某一納稅義務人,明知未受僱於某公司,將其身分證交與該公司負責人,據以在其員工薪資表內虛偽登載為該公司員工,並領取薪工資,使該公司得以虛增成本,達到逃漏稅捐之目的。該納稅義務人後因被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心有不甘,遂向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經偵辦結果,該公司涉有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事,除將該公司負責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規定提起公訴外,另因該納稅義務人坦承明知該公司向其借身分證欲作為報稅之用,仍將身分證出借,由於事證明確,檢察官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及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規定提起公訴。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虛報薪工資,藉以虛增成本、費用以逃漏稅捐,除補稅受罰外,尚需負刑事責任,而出借身分證幫助廠商虛報薪工資者,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亦需負刑事責任。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李彩銀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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