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S__5218339.jpg

 

營利事業自11071日起交易1051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之申報時點,仍然是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間合併報繳,惟視交易型態採分開計稅或合併計稅2種方式填報(詳附表)。

 

若營利事業出售購入之房屋、土地(俗稱二手房地),即須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採分開計稅方式;若交易之房屋、土地,係屬營利事業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如自地自建、與地主合建、提供自有土地與其他營利事業合建分屋等,因屬所得稅法第24條之54項規定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範圍,故採合併計稅方式;若營利事業非為起造人,僅提供土地與其他營利事業合建,則採分開計稅方式。

 

房地交易如有損失,採合併計稅方式者,得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辦理盈虧互抵;惟採分開計稅方式者,房地交易損失僅能抵減同屬分開計稅之房地交易所得,並按下列順序減除:

 

步驟1:當年度房地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步驟2: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

 

步驟3: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屋、土地,如簽訂買賣契約後取得減價折扣,致實際支付金額低於買賣契約書簽訂價金,未來出售該不動產時請記得應以實際付款金額作為買入成本。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民眾陳先生於107年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買賣總價金為1,000萬元,簽約後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100萬元,取得銷貨折讓證明單,惟未重新簽訂契約。110年出售該房地時,僅提示買賣契約書,並以1,000萬元列為取得成本,經國稅局查得銷貨折讓資料,認定虛報取得成本100萬元,除補徵稅款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取得銷貨折讓,應保存單據並以實際付款金額作為取得成本,勿以折讓前之總價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裁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之醫療輔具及同法第7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具預防壓瘡輔具」3項輔具,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主管機關未予補助或納稅義務人未申請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身障法相關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之輔具給予補助,相關受補助輔具計有該法第26條規定之醫療輔具及同法第71條規定之輔具,該醫療輔具係指經醫師診斷或經醫事人員評估為醫療復健所需,具有促進恢復身體結構、生理功能或避免併發症之輔助器具(如電動拍痰器、血氧偵測儀、壓力衣等);另身障法第71條規定之輔具,其中「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如語音血壓計)、「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如直立式站立架)及「具預防壓瘡輔具」(如輪椅座墊、氣墊床)等3類,屬經濟部99年公布CNS15390〔身心障礙者輔具-分類與術語〕國家標準11類輔具中之個人醫療輔具,因該等輔具支出核屬醫療性質,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此外,購買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規定之身心障礙嬰幼兒特製推車,亦可適用醫藥費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其研究獲致之專利權出售他人而取得之收入,經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8年9月30日出售專利權予乙公司,並簽訂專利權讓與契約書,且辦理讓與登記,約定價金為1,700萬元,然甲君漏未申報,因其未保存研發該專利權相關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國稅局乃依規定按收入之30%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定甲君該年度財產交易所得額為1,190萬元【1,700萬元–(1,700萬元×30%)】,除補稅外尚須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非經常性買賣或交換所持有之各種財產,而發生之增益,均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S__5570578.jpg

 

個人交易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其交易所得自11011日起恢復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該筆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損益之計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或損失額。如已提供或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所得額;如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者,以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割日之前一年內無前開報告者,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75%,計算其所得額。

 

免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類型、資格條件及核定有效期間

核定類型

資格條件

核定有效期間

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自設立登記日起算未滿5年,且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股份有限公司:
1.
其技術、創意或商業模式具創新性及發展性。
2.
可提供目標市場解決方案或創造需求。
3.
開發之產品、勞務或服務,具市場化之潛力。

自核定函發文日起算2年,但不得逾該公司設立登記日起算5年期間。

得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視為核定)

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規定並符合特定條件登錄創櫃板者。

設立登記日起算5年內。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

自核定函發文日起算,但不得逾該公司設立登記日起算2年期間。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彙整

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損益計算

核定類型

計算公式

提供交易時的實際交易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者

交易時的交易價格-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

已提供或已查得交易時的實際交易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

實際成交價格之20%

未提供交易的實際成交價格

以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割日之前一年內無前開報告者,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75%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彙整

 

前揭課稅規定自11011日施行,於111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應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並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下稱擴大書審)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前揭要點規定之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稽徵機關得以書面審核核定。

 

該局說明,目前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情事,常見型態如下:

 

一、利用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規避查核。

 

二、適用擴大書審企業將取得之憑證轉供其他關係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

 

三、利用擴大書審企業開立發票予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之憑證。

 

四、適用擴大書審企業未據實辦理扣繳。

 

五、高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者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一旦發現有營利事業利用跨區設立關係企業方式意圖規避稽查,即主動通報所轄國稅局加強查核。營利事業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了方便民眾管理電信帳單雲端發票,財政部與5大電信業者 (台灣之星、亞太電信、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及遠傳電信)合作,自今(110)年414日起,共同推動以手機條碼載具作為電信帳單雲端發票載具。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配合財政部電子發票政策及響應環保,各大電信業者自1051月份起,收到電信帳單款項即開立雲端發票並儲存於變動性載具中,若發票中獎,電信業者就會以簡訊或是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用戶,並請用戶持該期帳單上的載具號碼至四大超商多媒體機台(KIOSK)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再到實體通路兌獎據點兌獎,故民眾為兌領獎金必須保留紙本帳單46個月;至於民眾如欲以自己之載具儲存該雲端發票,必須主動至電信業者網站將變動性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等共通性載具,且必須每期為之,非常不方便。

       該局說明,為了解決「變動性載具」每期號碼都不相同,留存

及兌獎相對不便民,財政部遂與各大電信業者攜手推動以手機條碼作為電信帳單雲端發票之載具,不僅業者可減少中獎主動通知的成本,民眾也可享有自動對獎的便利,只要至各電信業者平台網站設定以手機條碼載具取代變動性載具,就可省去每期歸戶的麻煩,綁定後各期發票都將自動歸戶,操作流程詳如附表。

       該局補充說明,為鼓勵民眾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自今年下半年各期(7-8月期、9-10月期及11-12月期)增開雲端發票專屬800元獎共10萬組,因此每期雲端發票專屬獎共會開出1116,030組(30組百萬元獎、16千組2,000元獎、10萬組800元獎及100萬組500元獎),獎額高達6.42億元。籲請民眾多加利用載具歸戶,將電信帳單雲端發票歸戶至手機條碼,如完成領獎帳戶設定,同時享有自動兌獎、中獎主動通知、避免發票遺失或忘記領獎等多項好處,方便又環保,並能節能減碳愛地球,為社會盡一份心力。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且符合一定條件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指出,財政部11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以下簡稱:110年令釋)規定,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員工使用,且符合下列各要件者,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

 

(二)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

 

該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以下簡稱:75年函釋)原規定「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配合上開110年令釋規定,修正75年函釋,刪除租金文字。

S__2818082.jpg

 

為建構全面電子化之稅務環境,提高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之誘因,財政部今(15)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倍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51條規定部分,定明屬營業稅法第51條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達一定比率,得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

 

為提高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意願,進而引導買受人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修正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規定,增訂第2項第4款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5%以上之營業人,其開立雲端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電子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15%以上,且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10%以下(10%)者,免罰;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超過10%,但在13%以下者,依同日修正發布之裁倍表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部分,適用較輕處罰規定,按所漏稅額處0.25倍之罰鍰。

 

上開修正規定係自110917日發生效力,經稽徵機關裁罰尚未確定之案件均可適用;相關修正內容,可至該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點選「公開資訊\法令規章\賦稅法規」項下查詢。

 

財政部籲請營業人多使用雲端發票,也請民眾消費時以載具存取雲端發票,響應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為地球環境保護盡一份心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家電)、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的貨物,買受人依規定取得該等貨物減徵退還貨物稅稅額,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該等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其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如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8月1日報廢舊車並購置符合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之新大貨車1輛,取得成本為3,450,000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300,000元,如甲公司於110年9月1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400,000元,該年度應依該大貨車之帳面價值3,050,000元(成本3,450,000元-減徵貨物稅稅額400,000元)扣除預估殘值300,000元後之金額,按耐用年數5年及110年使用期間5個月,提列折舊費用229,167元。如甲公司於111年1月才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則該年度應自申請日起,依該新大貨車之帳載未折減餘額(成本-已提列折舊)減除減徵之貨物稅400,000元,再減除預估殘值300,000元後之金額,按剩餘耐用年數計提折舊。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購買符合上開貨物稅條例的新車或節能電器等貨物有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款者,因給付單位無須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填發免扣繳憑單,要記得依規定列報,以免受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第 117 頁,共 379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