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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出售及重購土地分別為夫與妻所有,不能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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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民眾鄭先生來電詢問並質疑,出售及重購之土地,雖分別為自己與妻子所有,但兩人為夫妻關係為何不能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可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基此,本人出售土地再以配偶名義新購土地,因出售與新購土地所有權人非屬同一人,所以沒有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必須是同一土地所有權人,縱使為夫妻,稅法上亦認定為不同的納稅義務人,故民眾若有意辦理重購退稅,在購買土地前,應審慎規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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