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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每一年度贈與稅之免稅額係按「贈與人」計算,而非受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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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自111年度起,免稅額為244萬元)時,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贈與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即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而該贈與稅免稅額係以每位「贈與人」為計算基礎,而非「受贈人」;又所稱「每年」或「1年內」係按曆年制計算,以每年11日至1231日止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31日贈與兒子現金240萬元,同年101日又贈與女兒現金240萬元,累計贈與總額已達480萬元,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甲君應於113101日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惟甲君誤以為贈與稅免稅額是以受贈人分別計算,各次贈與皆在免稅額度內,故未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獲,乃核定甲君113年度贈與總額480萬元,減除免稅額244萬元後,課稅贈與淨額236萬元,發單補徵稅額23.6萬元,並裁處罰鍰23.6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若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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