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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土地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作道路使用,為何仍以6‰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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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其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卻仍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6)課徵地價稅,該民眾主張其未使用,應免徵地價稅。

    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者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按稅率6‰課徵地價稅。道路未開闢前,供建築使用者,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若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可免徵地價稅。未作任何使用是指「任何人」皆無法使用或通行,且必須與使用中土地作區隔,例如搭建鐵皮外牆,任何人皆無法經過或跨越。

    財稅局透過航照圖,發現該民眾之土地是供公眾通行使用的道路,屬使用中土地,雖然不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地價稅規定,但可改申請道路用地減免,亦可達免徵地價稅之目的。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不論是申請道路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減免地價稅,或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應於每年開徵40(922)前提出申請,以保障自己權益;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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