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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注意作業時程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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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於113年度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專案核准者,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該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者,得選擇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且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該所進一步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上開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登錄經濟部所建置之申辦系統,依規定格式進行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逾期不得再登錄或以紙本申請,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為限。

  該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時,應注意相關作業時程及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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