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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檢舉逃漏稅,不可僅以公開資訊做為檢舉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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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現今網路媒體相當多元便利,因此常有民眾以網路或廣播、電視等公開資訊提出檢舉,由於檢舉人未檢附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難以認定被檢舉人確有逃漏稅的事實。

 

該局指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民眾如果直接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卻未檢附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得免議存查。因此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捐,務必詳述違章漏稅的事實,並提供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例如:訂購單、送貨單、付款證明、信用卡簽單、匯款單、現金簽收紀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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