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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請受款人儘速兌領國庫支票,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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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庫署表示,逾發票日期一年之未兌領國庫支票須向該署申請換發後,方能兌領款項。為優化服務品質,該署於每年6月及12月,就逾發票日期2個月至11個月仍未兌領之國庫支票,通知原支用機關轉知受款人儘速兌領。

財政部國庫署說明,國庫支票由國庫經辦行核驗兌付,但逾發票日期一年者,不得兌付,受款人或執票人須填具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檢同原支票向該署申請換發後,方能兌領,故主動提醒尚未兌領國庫支票之受款人,儘速辦理兌領。該署進一步表示,國庫支票逾發票日期五年尚未兌領者,支付款將逕行解繳國庫,繳庫後如受款人或執票人以請求權時效未消滅、中斷或依據其他法令規定請求返還時,可直接洽原支用機關辦理,該署將依原支用機關申請辦理庫款撥付作業,受款人權益不受影響。

財政部國庫署籲請尚未兌領國庫支票之商民,儘速辦理兌領,即可避免須辦理上開換發國庫支票或洽原支用機關請求返還款項等手續,維護自身權益。另提醒民眾,該署不會打電話、傳簡訊給國庫支票受款人,也不會通知相關網址連結或至ATM操作,如有疑問,請立即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或以電話洽詢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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