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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被繼承人生前贈與之股票未過戶且仍屬其所有,經全體繼承人與受贈人解約,得撤回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股票並辦妥贈與稅申報,如死亡時尚未辦理過戶,股票仍屬被繼承人所有,全體繼承人與受贈人解除該贈與時,得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財政部921017日台財稅字第0920456222號函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股票,如經查明尚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以公司股東名簿為準),且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股票仍屬其所有,則全體繼承人與受贈人解除該贈與時,可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11121日將持有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30,000股贈與朋友丁,並於同年月8日辦妥贈與稅申報及繳清贈與稅款。惟甲11153日逝世,甲全體繼承人(配偶乙、女兒丙)於11159日與受贈人丁合意解除該贈與契約,並於翌日持解除贈與契約之書面證明資料,向該局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經查至甲死亡日止尚未向A公司辦妥股票過戶程序,且股票仍屬甲所有,該局已同意撤回贈與稅申報並退還已納贈與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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