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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退(抵)房地合一稅,但重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者,將被追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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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個人出售原自住舊房地所繳納房地合一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新自住房地者,可於重購新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新房地價額占出售舊房地價額之比率,退還出售舊房地時所繳納之所得稅,且無論是「先售後購」,或是「先購後售」皆適用。該重購之自住房地,於5年內如有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請民眾特別注意。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重購自住房地,經核准退還或扣抵房地合一稅額,於重購後5年內,如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如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仍可認定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予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該分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87月以700萬元出售自住房屋A屋,並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10萬元;嗣於10810月以1,400萬元購入新屋B屋,並於108125日將戶籍遷入B屋,且居住於B屋,屬自住房地「先售後購」之情形。因甲君出售A屋與重購B屋期間在2年以內,且都設籍居住,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重購價額1,400萬元又大於出售價額700萬元,因此甲君已繳納之房地合一稅10萬元可全數申請退還。然而甲君嗣於10982日將戶籍遷出B屋,且無上述原因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之例外情形,據此認定甲君重購B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因此對甲君補徵原退還之房地合一稅額10萬元。

 

該分局提醒,民眾已申請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還房地合一稅者,在重購後5年內,勿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他人,如經查獲,國稅局將追繳已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詳情請連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 )查詢,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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