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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欠稅人得由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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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款致名下財產遭禁止處分登記,可以第三人名下之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納稅義務人如欲辦理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可先行繳清稅捐或提供相當擔保,再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急需處分財產,但因欠稅遭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一時又無法繳清全部欠稅,依財政部71119日台財稅第30397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可申請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欠稅額之財產作為擔保,以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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