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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公益出租人租金免稅額自110年6月起調高,今年報稅別忽略節稅好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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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已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為公益出租人,自1106月起每屋每月租金收入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由1萬元調高為1.5萬元,只需就超過免稅額度部分申報綜合所得稅租金收入。

 

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租賃所得,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惟為鼓勵更多公益出租人將住宅出租予社會弱勢,自1106月起,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內政部、地方政府或其他機關所辦理的租金補貼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由1萬元提高為1.5萬元,超過免稅額度者,出租人未能檢附費用單據,就超過部分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

 

舉例說明,甲君為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之公益出租人,其於1101月起將住宅出租予個人居住使用,每月租金收入1.7萬元,全年實際租金收入合計20.4萬元,所以甲君110年應課稅之租金收入,分別按「15月」及「612月」計算,15月合計3.5萬元〔(1.7萬元-1萬元)*5個月〕、612月合計1.4萬元〔(1.7萬元-1.5萬元)*7個月〕,全年應課稅的租金收入為4.9萬元,因甲君未能提供相關費用憑證,按應課稅租金收入的43%計算可減除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算租賃所得為27,930元〔4.9萬元*(1-43%)〕,應併同各類所得於1115月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除了公益出租人之租金收入享有免稅額優惠,個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供社會住宅使用,於住宅出租期間取得之租金收入,亦享有相同免稅額優惠,且其必要損耗及費用可按應課稅租金收入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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