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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個人出售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如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其成本認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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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1051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應適用房地合一課稅制度,如贈與人非配偶,其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但有民眾誤採贈與人原購入房屋、土地之價額作為取得成本,而遭補徵稅款。

 

上述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之計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總額減除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贈與人如為配偶,且該房屋、土地為配偶向第三人購入者,才得以贈與人(即配偶)原購入之成本為取得成本;配偶係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則以配偶繼承時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為取得成本。是以,出售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應適用房地合一課稅者,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

 

舉例說明,甲君於105616日以總價1,050萬元購入宜蘭縣房地,復於1061231日及10725日分別贈與房屋及土地予其女乙君,贈與總額均未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乙君於110919日以1,025萬元出售該房地,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誤以甲君原始購入價額1,050萬元列報為取得成本,而申報交易損失,經該局依規定以乙君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360萬元為取得成本,再減除必要費用30萬元及土地漲價總數額6萬元,重行核定課稅所得額為629萬元(1025萬元-360萬元-30萬元-6萬元),按35%稅率計算補徵稅額220萬元。

 

個人出售房屋、土地,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者,其取得原因如為受贈,應特別注意取得成本之認定之規定,且不論是交易所得或損失或所得額為零,皆應依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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