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稅務問答】購買電動車免徵貨物稅期限再延長4年至114 年底

S__7913480.jpg

 

 

為響應綠色環保潮流,鼓勵民眾購買電動車輛,行政院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3項規定,核定延長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4年(自11111日至1141231日)。

 

購買電動車車輛(包括機車、貨車、小客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免徵貨物稅要符合三要件:首先購買的電動車輛只限新車,其次該車輛需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第三應完成車輛新領牌照登記。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產製廠商或進口商應於電動車輛出廠或進口時,依貨物稅條例規定稅率減半報繳貨物稅,俟民眾購買該等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再由產製廠商或進口商申請退還已報繳之貨物稅。

 

閱讀 312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