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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個人法拍取得之房地,應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為取得日,如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無論盈虧均應如期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於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房地合一稅規定外,無論盈虧,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申報時之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所舉例說明,法院於104年12月27日發公文檢附權利移轉證書予甲君,惟甲君在105年1月2日實際領得權利移轉證書,甲君誤以為是以法院發文日期為取得日,致未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取得日之認定,如是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前,應就房地之取得日、交易日、持有期間及其他相關文件詳加確認,以為正確申報。如已逾申報期限,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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