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關表示,為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110年5月26日修正公布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及同年7月7日修正發布之「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貨物稅優惠實施期間至115年1月7日,減徵金額汽車每輛最高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4千元。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中古汽車出廠年限由6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110年5月27日前報廢或出口者仍適用6年以上之規定)。
二、得將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三、刪除中古機車登記滿1年限制。
四、放寬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新領牌照車籍登記之車主,不以同一人為限。
五、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得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並得申請將退稅款直接撥付新車新領牌照車籍登記之車主。
臺北關提醒,於110年1月8日至上開辦法110年7月9日生效前,符合修正後所定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要件者,應自該辦法修正生效日(即110年7月9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臺北關進一步表示,詳細之申請資格、申請流程、應檢附證明文件及申請期限等規定,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專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VIEW/880)查詢及了解更多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