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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出售未保存登記房屋交易所得之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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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於107年購入之自住房地打算出售,但房屋未有保存登記,則房地交易所得稅的申報期限應如何計算?

 

個人出售1051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原則上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不過如房屋為未保存登記者,則其交易日應按「訂定買賣契約日」認定。

 

同時出售土地及該土地上未保存登記的房屋,因土地及房屋的交易日是分別按「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及「訂定買賣契約日」認定,致申報期限不同,基於簡政便民,得以「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原則上會晚於「訂定買賣契約日」)的次日起算30日為申報期限,一併辦理申報納稅。

 

出售該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於申報期限內填具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及相關資料,如有應納稅額者,則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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