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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房屋土地分屬兄妹 不享地價稅自用優惠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務局表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且地上房屋是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可以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税務局舉例,張先生所有台中市北屯區平田段土地,向稅務局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經查張先生本人雖在該地上房屋設有戶籍,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但因土地上的房屋為其妹妹(即旁系親屬)所有,依規定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呼籲,如符合自用住宅規定尚未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需於9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才能適用,如果超過922日才申請,就要次年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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